专利法修改解读内容摘要:

专利法修改解读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相关内容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于 2008 年 12 月 27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让我省公众及时了解有关内容,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现采取问答方式对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前两次修改相比有何特点。 中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专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发展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 从 1984 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以后,1992 年和 2000 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 第二次修改是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顺应加入 要求。 本次修改有以下特点:首先,与前两次修改主要注重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不同,本次修改呼应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要求,立足于提高我国创新能力,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行的。 其次,与前两次修改主要为应对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不同,本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专利制度建立 20 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对专利制度本质和目的的进一步认识,根据我国自身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专利制度实际面临的问题出发来进行的,其不仅要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另外,本次修改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要举措。 2008 年 6 月 5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出到 2020 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创新型国家。 新修改的专利法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后第一部经过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 2.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涉及到哪些内容。 修改前的专利法共有 69 条规定,此次修改新增了 7 条,修改了29 条,内容涉及立法宗旨、专利权的授权标准、涉外专利的申请及专利代理、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等方面。 3. 修改后的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方面有哪些修改。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 的内容,这不仅宣示了中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更阐明了专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确立了本法要为实现国家发展目标,提供法律保障的立法宗旨。 4.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依赖于中国境内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做了哪些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五条,如果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境内的遗传资源,其获得该遗传资源的途径、方式等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对此类发明,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二十六条,还要求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5.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修改后的专利法适度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 这是在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已经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努力提高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质量和水平的时代要求。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标准由“混合新颖性”改为“ 绝对新 颖性”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还是其他方式公开,都将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增加了类似创造性的要求,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并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授权客体之外。 6. 修改后的专利法在防止重复授权方面做了哪些完善。 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修改后的 专利法的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即专 利申请如果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布或者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雷同,就构成了抵触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中引入抵触申请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通 过这些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更加全面准备地确立了“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有利于防止重复授权,避免专利权之间发生冲突;有利于减少为解决此类专利纠纷而给当事人、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造成的负担;有利于提高授予专利权的质量。 7.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取消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允许外国申请人委托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少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8.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先申 请中国专利,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删除了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的规定,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但是,考虑到一些专利申 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该条同时规定:“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 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9.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做了哪些修改。 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二十七条增加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三十一条在符合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条件中,增加“同一产品两 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10.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如何行使。 修改后的专利法新增了对共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行使的条款,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十五条,共有专利申请权或者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实行共有人约定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的,任何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或者单独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除此之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行使共有权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发明创造的推广实施应用。 11. 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加强专利权的保护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在加强专利权的保护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十一条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如果在橱窗中展示、在广告中宣传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外观设计侵权产品的,权利人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七条,在起诉前,权利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更有利于其行使诉权;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由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和困难,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权利人的 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并明确将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例如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消除其起诉前的顾虑。 12. 修改后的专利法在防止专利权滥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了旨在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关系的条款,有效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 这包括,明确允许平行进口,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九条,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外国投放市场后,无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以进口该产品;增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例外,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九条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四十八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或者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为了减少或者消除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强制许可,从落实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定书义务方面,增加了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向外国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参见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五十条);规定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原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权,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法院可直接判定被控侵权人不侵权。 13. 修改后的专利法中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修改前的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相比有何不同。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与修改前的专利法中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将检索报告的名称修改为“ 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是将作出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范 围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三是在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中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四是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只是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14. 修改后的专利法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有哪些新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这两种违法行为合并规定为假冒专利的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原为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新增加了相关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措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其调查取证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5.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但免除赔偿责任的行为有哪些修改。 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侵犯专利权但免除赔偿责任的行为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内容,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修改后的专利法何时施行,有何过渡办法及相关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为配合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做出了修改,并更名专利法实施条例,对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无效等程序作出进一步完善,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专利权的保护、专利的国际申请等制度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2009 年 3月 9 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目前,该条例还没有公布施行。 为保持平稳过渡,国家知识产权局 9 月 29 日发布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该办法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 2009年 10 月 1 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及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权人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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