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二节 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第一条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 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J1687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21 第三节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三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 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 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工,装置经清洗 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或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条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八条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工作票(证)。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 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 22 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 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气不得超过 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 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一级动火作业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 生产不稳定。 b)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 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 ( 100mm 水柱)正压。 低 ( 100mm 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五节 动火分析及合格规程 第十条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 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第十三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六节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一联为存根,由安全生产部门留存;二联归动火执行 人存留;三联为监火人持有。 第十七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 24 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 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 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 8 小时。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 48 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九条 《动火 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第七节 职责要求 第二十条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 25 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一条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括弧示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 30 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 十二条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炎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三条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26 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知《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二十五 条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 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六章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石化公司所有部门。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部门、车间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 27 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 火灾预防 第二条 各部室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确定本部门和所属岗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科室、车间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车间除应当履 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结合岗职责,实行防火巡检。 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七章 安全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安全消防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安全设施及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 28 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 第三条 各车间、科室要加强对各类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 第四条 工艺操作、 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维护保养和熟练使用,冬季要作好安全、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五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消防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水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 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 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六条 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防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入于完好状态。 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对消防系统的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七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 ,不得随便 29 挪用。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 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八章 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车管理,特别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战备状态,在临战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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