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山口水电站等26座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山口电站及湘竹水电内容摘要:

效后举行。 b) 会 议纪要:每次联络会都要做好记录并由卖方编写纪要,包括讨论的内容和得出的结论。 由有关各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的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工程师、卖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和工程师,经买方和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和工程师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满足买方和工 程师要求;如对合同 15 设备无实质性的增加,卖方不得要求买方增加任何费用。 ,在设备制造和安装期间派有关人员到卖方学习和培训,卖方必须承担和接受培训任务,培训费、资料费、培训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有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参加培训的人数、专业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卖方应为培训人员提供培训条件和安排食宿。 、买方、工程师、工程设计单位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有关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其他方提供。 对盖有“密 件”印章的资料,各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和工程师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及技术接口、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为了保证设备连接和配合正确无误,要求厂与厂间与此相关的图纸互相交换。 各厂之间的调整修改,除合同规定外,不得因此增加额外费用。 导人员的服务采用技术总代表制,技术总代表全权代表卖方与买方联系。 安装指导人员应与安装承包商的工作相协调。 ,并至少提前 30天将所需要的这些服务日期通知卖方。 卖方应与工程师协作以便尽可能地符合安装和试验进度,并按通知的时间,提供这些技术服务。 ,应在保证安装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和照顾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安装技术人员的安装技术、工艺习惯,并应协同安装承包商一起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无条件重新选派买方和工程师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和工程师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10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 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试验和试运行负责监督。 在安装过程中指导人员发现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和工程师。 、设备特性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买方和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 的损坏,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补充,其费用由卖方承担,费用还包括进行修补期间所发生的技术服务费。 买方和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应服从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16 设计联络会所需费用由卖方负担,会务组织由卖方负责。 买方人员参加设计联络会发生的费用(含机票、差旅费、食宿费等 )均由卖方承担。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和工程师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和工程师解释技术设计。 8 质量监造与检验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 10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 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了解设备、材料、工艺、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如果设备正在其它厂制造,卖方应为监造代表获得在该厂检查、检验的许可。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 (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2) 提前 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3) 按监造代表要求,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见证(一般为工厂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 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和工程师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免费进行该项试验。 ,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买方不承担上述费用。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 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工厂试验 (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整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试验项目应尽量模拟正常使用条件。 卖方应提出工厂试验计划(包括在工厂车间装配的设备和试验项目、工艺及检验大纲和时间安排),由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有检验、试验和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经监造代表审查认可后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和工程师存档。 17 卖方应在开始进行厂内 组装、试验和检验前 20天,通知买方和工程师其日程安排。 买方和工程师接到通知后 10天内,将以书面委派代表的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应提供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方便条件。 ,买方和工程师参加试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和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将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参加试验,这种检验出于买方和工程师自己的目的,并不减轻卖方的责任。 卖方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需要的劳务、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试验的日期、地址,应协商确定。 当设备通过规定的试验,应会同卖方共同签署书面证书。 ,买方和工程师认定设备材料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卖方应予以修复或更换,并再进行试验,否则买方和工程师有权拒收。 重复试验费由卖方负担。 ,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合格,则试验费用由卖方负担,否则,由买方负担。 到货验收 1个月内,由卖方、买方和工程师共同参加 开箱检查,买方和工程师应在工地开箱检查前 10天通知卖方派代表参加,如卖方逾期不到,则买方和工程师将组织人员开箱检查,检验结果和记录视为卖方认可,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设备运到工地超过 1个月,买方和工程师不组织进行开箱检查,视同卖方已按装箱单的说明交货。 ,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和工程师共同复验。 ,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杂及保险等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和工程师原因,费用由买方承担。 ,以不影响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否则按。 ,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 18 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条款 10款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9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现场试验。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现场试验过程中,若买方和工程师未按卖方的技术文件规定或现场服务人员指导而出现问题,买方和工程师自行 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和工程师按卖方技术文件规定和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而出现问题,卖方应承担责任。 ,卖方应派人对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否则将按。 ,对合同设备进行现场试验。 现场试验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卖方应负责指导、检查并督促设备的现场试验。 ,不能满足合同的规定,或设备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买方和工程师可拒绝接收并要求修理或更换设备。 现场试验的费用由卖 方承担。 ,合同设备正式投运 72小时合格,在 10天内由买方和工程师向卖方就合同设备将分别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调试、试运行中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的设备,需要由卖方负责修复、更换和补充后,再进行试验和检查,现场验收试验完毕后,并经过正式投运 72 小时合格并方可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某部分设备要先验收,合格后可由工程师先对该部分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设备开始投入运行,同时进入设备质量保证期。 设备保证期 届满时,合同双方按合同文件经全面检查合格后,由工程师对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2年内或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一年内,如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或现场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工程师按照 “最终验收证书”。 工程师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并完成索赔后 15天内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10 保证与索赔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二 年,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文件完整统一、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现场试验、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9 ,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文件有错误或遗漏,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设备和材料的损坏报废、工程返工等,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直接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 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 15天内,否则,应按。 、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和工程师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和工程师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由工程师在 15天内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 条件是: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 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 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和工程师安排修理。 由此产生的修理费、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若卖方未在 10天内开始修复缺陷,则买方和工程师可着手修复,所发生的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及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并不得影响到按合同规定买方对卖方所具有的任何权利。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 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但不得将保证期延长到超过初步验收日期算起三年。 如更换部件的性能,可能影响到效率,则买方和工程师可在部件更换后 20天内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重新进行该项部件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和工程师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 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个月运到买方和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并且通知买方和工程师。 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其未能完全履行其供货责任,买方将对卖方进行下述任一项或全部制裁:从履约保证金或下次付款中扣除违约罚金。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经双方另行商定的交货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违约罚金(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 定计算): 迟交 1周以上、 4周以下,每周违约罚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 迟交 5周以上、 8周以下,每周违约罚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2%; 迟交 8周以上,每周违约罚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3%;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违约罚金并不解除其交付罚款部分货物的责任。 20 如果卖方设备的部件、组件或材料的任何推迟交付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或提供有质量缺陷的设备而导致工程推迟完成,则违约罚金为每推迟一天 2万元人民币。 以上两项违约罚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卖方支付违约罚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和合同所规定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不向卖方支付规定的款项,卖方有权在 20天内书面通知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卖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11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有权对合同文件解释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对此卖方不应拒绝;有权指定和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同时通知卖方。 ,有权代表工 程师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设备进行检验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工程师对工程师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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