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考试总结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持续信息披露内容摘要:

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与独立董事提出的不同) (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1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要求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高)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本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本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 全部或者 部分 股份。 【注:深市主板和创业板的规定是锁定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应指全部股份;而沪市规定的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 深交所: 上市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 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三)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提案权】 提案权 人 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 3%股东【 1%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无权利人 独董、总经 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 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人将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三十日前 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2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 股东大会的召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 【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 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会计师有权列席,保荐机构、保代可以列席】 【比较: 董事会召开时,公司经理、董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经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可以通知 其他人员列席。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应有 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不包括高管、股东 、计票人、监票人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3 10 年。 (不包括计票人) 【与《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 规定不一致,股东大会规则没有要求监事也要签名。 但个人认为出席会议的监事也应签字】 【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针对一般股份公司】 (五)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年报,不需要中报】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 、 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 、 独立董事 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 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注释: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 【注意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的三类主体:董事会、独董、股东】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制订有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委托管理的要件: 公司处于危机;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相关知识点:累计投票制度 专题(见下文)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4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包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六) 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 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大纲: 网络投票 制度 一、网络投票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沪主板 深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发行 证券 发行证券 增发、 可转债、 配股(但际控制控制人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不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  重大资产重组,总价 较经审账面净值溢价 20%以上;  一年内购买、出售 15 沪主板 深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重大资产 超过 最近一期 经审资产 30%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 (沪 未规定 ) 子企业 境外上市 子企业 境外上市 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 拟购买关联人资产价格超 账面值100%的 重大关联交易  过股东大会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 对外担保 (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30% (沪未规定) 股份回购; (创业板未规定) (沪未规定) 过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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