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精品--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在更衣间、淋浴间以及热媒有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除外。 第。 立管的阀门和泄水用的带短管阀门不宜安装在地沟内。 第 ,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 同一个实 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第。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 表 实验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 柜口面风速值 (m/s) 平均值 最低值 15 ~ 15 ≤ 第 ,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处理。 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 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 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 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第 、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的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 当按防腐或其它要求必须采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 当必须穿越其它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 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 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第 (不含排风机房 )之外。 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第 ~ 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第 ,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第。 第 条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 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 第 条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 条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第 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 22℃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第 28℃地区的通用实验室,宜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 :温度 26~ 28℃,相对湿度小于 65%。 第。 第。 室内温湿度基数、使用班次和消声要求等相近的实验室宜相邻布置。 第 ,宜采取局部工 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的空气调节替代全室性的空气调节。 第。 第 ,其空气调节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 第 条当科学实验工作需要空气调节系统长期连续运转时,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备用设备。 第 条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 第 条空气调节系统的隔热结构和消声结构不得采用可燃烧材料制作。 第 条制冷方式的选择和制冷装置的设置场所应根据热源、电源、水源以及空气调节所需制冷量、冷水温度和工艺需求与特点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条制冷机房的平面与空间和制冷系统管路的输送能力应为科学实验建筑的改建和扩建提供一定的余量。 第 7 章气体管道 一般规定 第 的氢气、氧气、氮气、煤气、压缩空气和真空等实验室内气体管道设计。 第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 、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 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 1~ 3次的通风措施。 第 ,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第 ,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第 、氧气管道的末端 和最高点宜设放空管。 放空管应高出层顶 2m 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 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口和吹扫口。 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第 、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第 条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 %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第 条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 ,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氢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第 条氢气管道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第 条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第 条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管道、阀门和附件 第。 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 %的气体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缝钢 管。 第。 如为非金属软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不得采用乳胶管。 第 :对氢气和煤气管道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其它气体管道可采用铜、碳钢和可锻铸铁等材料。 氢气和氧气管道所用的附件和仪表必须是该介质的专用产品,不得代用。 第。 其密封圈应采用有色金属、不锈钢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 填料应采用经除油处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第 介质确定。 管道连接 第。 氢气管道不得用螺纹连接。 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接。 第 、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螺纹接头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或一氧化铅、甘油调合填料。 安全技术 第 : 第 条每台 (组 )用氢设备的支管和氢气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 第 条各种气体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 第。 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 第 8 章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第 ,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除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 ,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 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第 、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 、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 其它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第 、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当应急眼睛冲洗器水头大于 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 ;上行下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顶层管道技术层内或顶层走道上方。 不结冻地区可敷设在屋顶上。 第 、恒湿实验室,其给水管道穿墙和楼板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第 ,应装设阀门。 第 、去污室的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开关、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 第 条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 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 第 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时,污染区的用水必须通过断流水箱。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清洁 区内。 第 ,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流量、排放规律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确定。 第 ,应与生活污水及其它废水废液分开。 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第 ,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废水分流。 废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第 ,管材、附件的选择,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 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 ,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 、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 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 第 ,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并应分别进行处理。 第 条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又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 第 ,可采用固化法处理。 第 条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贮存法处理。 第 ,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 4级和生物安全 3级实验室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经处理后,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 9 章电气 供配电 第 ,应根据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科学实验工作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 (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 第 ,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第 条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 、稳频精度要求时; 第 条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第 条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第 ,应采用频率 50HZ,电压 220/380V 系统。 系统接地型式宜为 TN— S或 TN— C— S。 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 第 (室 )内设有两种及以 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区分或标志。 当由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有良好的隔离。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 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第 ,也可由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等,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或由单独变压器供电。 第 、采暖等负荷占较大比重时,变压器容量与台数的确定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第 (插座箱 )供电。 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 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第 条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第 条实验室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 (电缆 )。 第 条高层或线路较多的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垂直线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设。 强、弱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当在同一管道井内敷设时,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两侧。 第 ,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表 的规定。 照度标准 表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 (lx) 工作面及高度 (m) 备注 通用实验室 100150200 实验台面 一般照明 生物培养室 150200300 工作台面 宜设局部照明 天平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 宜设局部照明 电子显微镜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 宜设局部照明 谱仪分析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 一般照明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0150200 工作台面 一般照明 研究工作室 100150200 桌面 宜设局部照明 学术报告厅 100150200 桌面 一般照明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200300500 桌面 宜设局部照明 管道技术层 305075 地面 一般照明 第 ,按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 第 ,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实验区照度的 1/3~1/5。 第 ,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 1/3,宜不应低于 50lx。 第 ,宜采用下列措施: 第 条使视觉作业不处在室内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第 条采用光扩散性能好、亮度低、发光表 面积大的灯具; 第 条增设局部照明; 第 条实验室内表面及室内设备表面为无光泽表面。 第 (除暗室外 )不宜用裸灯。 通用实验室宜采用开启或带格栅直配光型灯具。 开启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 ,带格栅型灯具效率不宜低于 ,实验室灯具格栅、反射器不宜采用全镜面反射材料。 第 ,层高大于 6m 的实验室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 第 ,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 ,不宜采用气体放电灯。 第 条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第 条重要实验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电镜室等应设单色 (红色或黄色 )照明。 入口处宜设工作状态标志灯。 第 条生物培养室宜设紫外线灭菌灯,其控制开关应设在门外并与一般照明灯具的控制开关分开设置。 第 条照明负荷宜由单独变压器、单独配电装置或单独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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