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为山东省二级建造师讲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总论部分章节备课提纲内容摘要:

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 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以下为 P129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6)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上述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四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人限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立健全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以及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 40 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 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上述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上述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2)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 不再重复追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 以下为 P130 的,取消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四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上述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工程监理 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 )罚则 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 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认定 (一 )资质审查的范围 以下为 P131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须进行资质审查。 (二 )资质分类和分级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 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设工程施工:(1)40 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240m 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企业注册资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1)28 层及以下单跨度 36m 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120m 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越企业注册资金 5 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1)14 层及以下单跨度 24m 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70m 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 企业和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 (三 )资质申请和审批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以下为 P132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 (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 )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 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20 日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上述的审批程序核定。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 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 以下为 P133 岗,情节严重的;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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