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4 页 共 8 页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 (四)占用公共场所,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8 页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 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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