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0428112736-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西北大学教务处内容摘要:

科学方法、科学理论传 授给学生,要通过课堂教学把教材体系、课件体系变成学生的知识体系,要与学生互动,以创新方式完成教学目标。 按课程类别确定作业数量和批阅标准。 教师 不可 为同一个班级开设多门课程和每学期开设三门以上课程,制定教师每周上课时数上限。 六、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条件,推进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17. 重视实验实践教学。 进一步理顺实验教学管理体制,建立实践教学管理机构。 加强实验和实习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和实习教学工作。 推动科学研究与实验教学相结合,加强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18. 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教学条件。 重点建设好化学、地质学、物理学、文化遗产保护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增加省级、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投入。 采用多种方法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建立综合性教学实验室,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 加强电子信息学科专业实验室、化工学科专业实验室和环境学科专业实验室等工科实验室和应用文科实验室建设,论证建设西北大学学生创新实践中心。 落实科研实验室向本科生开展科学研究开放工作。 加强实习基地建 13 设,在大企业、大园区和有代表性的市(县)重点建设若干稳定的、可供多专业实习的综合性校外实习 基地,支持各院系建立和完善学科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19. 增加实践实验教学经费投入。 按照国家对文科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不低于总学时 15%、理工科实践教学环节不低于总学时 25%的要求,修订完善实践教学计划,逐步增加实习、实验经费。 从 2020 年开始按照生均 200元 /年的标准拨付实习经费。 鼓励应用性专业第四学年安排一学期见习性实习,聘请校外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选题要与科学问题、技术问题、社会问题或导师科研相结合,毕业设计要综合考查学生的工程设计 或艺术设计能力。 规范 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 过程管理, 鼓励创新。 严禁抄袭、编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20.健全大学生学科竞赛激励机制。 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和创业活动,活跃第二课堂,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育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 重点资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和广泛参与面的大学生竞赛活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 七、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21.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坚持和改进已有的听课、教学检查等方式,拓展和深化过程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明确 质量控制观测点:包括学生到课率、学生听课状态、教师备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作业等。 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的教学状态评估中不合格的教师或连续两学期学生评估不满意度超过 50%的教师,所在院系应对其进行停课整改,提出整改措施,确定 12 年整改时间。 对 2年后考核评价仍不合格者将予以转岗或限期调离。 22. 健全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教学计划的落实、教学过程的监控以及教学评估工作。 充实学校教学督导队伍,丰富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解决院系教学督导津贴,要求各院系从本学科 非在岗教师中遴选 23 人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院系教学督导工作,使督导工作更深入、更专业。 23.重视学生和用人单位对教学的评价。 完善学生对教师教学状态评价和学生会学生评教工作,开展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评价课程和教师,每学期第三周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开展学生临毕业前“四年学习体验”问卷调查。 通过校友会开展已毕业学生对学校教学的评价工作。 定 14 期开展用人单位对教学的评价工作。 八、关心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24. 关心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 领导干部要关心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生活与工作,给教师更多的关 怀与鼓励,使教师热爱教学,安心教学。 学生管理干部和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学习的教育与引导,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创造条件让不同学科学生在交流和相互影响中学习,教育引导学生制定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25. 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学校各项管理工作要服务于教学,为教学提供安全、便捷、人性化的服务。 完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抓,教务处组织,各职能部门配合,院系负责的本科教学组织管理体系。 管理干部要树立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职能部门、院系和服务部 门要秉承“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创造便利条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西 北 大 学 2020年 1月 13日 15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16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 2020】教字 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 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 2020】教字 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经请 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 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 (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 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17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 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 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除采取考试方式外,还应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课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 1/4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 1/3者不得 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无故缺课与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 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 (或毕业设计 )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 凡因病、因事或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因时间安排冲突应出具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材料,经主考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特别严重的,可免修体育课。 病残、体弱的学生选修、免修部分项目或体育课的,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笔试、口试 、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 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 成绩达到 60分为合格。 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 (设计 )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记分。 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18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即创新类课外附加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计划 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仅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递交补考申请。 补考不合格者,须随低一年级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 (一 ) 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 ) 毕业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 (三 ) 无故旷考者; (四 ) 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六条 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应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所在 院系办理重修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统一记 60分;缓考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 当重修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方式进行,但须到所在院(系)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 重修 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重修成绩记录,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十九条 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二十条 有重修机会而故意不参加重修及毕业前有 3门以上(含 3门)不合格课程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19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者;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 非第 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 我 校 或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者;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者 ; (四)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五)因学业问题留级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在休学期间者; (八)非基地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基地专业者(实行普通本科专业与基地专业双向交流的仍按原细则执行);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学习态度端正 ,学习成绩优良 (无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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