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版历史必修1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之一内容摘要:

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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