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税法1(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车。 • 有的还有子目,如烟的子目为卷烟、雪茄烟;烟丝等 3个;酒及酒精的子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和啤酒等 4个。 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额度) 我国现行税率 比例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流转税(除消费税) 所得税(一般纳税人) 资源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单位,直接确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资源税、消费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税率是税收制度各要素中的中心要素。 解释 •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 A、比例税率; • 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关系。 • 如: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 B、超额累进税率; • 如: 个人所得税 • 注意应该区别于全额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 • 例如,王先生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元,税率为 10%,应纳税额为 2000 10%= 200元; • 张先生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1元,税率为 15%,则应纳税额为 300. 15元。 • 张先生比王先生仅多收入 1元,而税额却要多缴 100. 15元。 • 很明显,这是不合理的。 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各国税制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采用。 C、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额。 定额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数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 这是一种特殊的税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 从量定额 征收,故又称为固定税额。 如: 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印花税 • 特点 • 定额税率由于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 因而其计算和征纳极为简便。 但由于无法把税收与征税对象价格的不同或变化联系起来 , 从而造成在同一种征税对象因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价格时 , 纳税人的税负不合理;或者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上涨时 , 使税收遭到损失。 • 有鉴于此 , 各国在实际具体运用中 , 又分别设计了三种结构不同的定额税率: • a、 单一定额税率。 • 对一个税种只规定同一税额的定额税率。 • b、 差别定额税率。 • 对一个税种分别规定不同税额的定额税率。 • c、幅度定额税率 , • 亦称弹性定额税率。 对一个税种规定一个税额幅度,再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该税额幅度内加以核定或确定。 D、超率累进税率 : • 所谓超率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以其超过的各个规定百分率的部分,分别按照与各该百分率的上一级百分率相对应的税率征税的累进税率 • 超率累进税率在功能上与超额累进税率基本相同;在计算上也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来解决计算复杂的问题。 • 如: 土地增值税 • 纳税环节 • 征税对象从 生产 到 消费 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 如流转税(生产、流通环节) • 所得税(分配环节) • 资源税(生产环节) • 纳税期限 : •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 如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 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缴款期限 = 纳税期限 • 纳税地点 • 主要是根据各个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款的税源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 (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 的具体规定。 • 减免税 减税、免税 • ◆ 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 ◆例如,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万元人民币(含 10万)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27%和 18%。 减税免税的主要内容包括起征点、免征和减免税规定等项。 • (1)起征点。 即对征税对象起始征收的界点。 亦即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规定标准时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 , 就其全部税额征税 , 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 (2)免征额。 即对纳税人收入免予征税的数额 ,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预先减除计税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 , 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 营业税的 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 200~ 800。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50元。 • 个人所得税的 免征额 : 800元( 4000元)。 • (3)减税和免税。 • 减税 是指对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依法少征一部分,解除部分纳税义务。 • 免税 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法全部免除,解除全部纳税义务。 • 减税和免税都属于 定期减免 性质,有具体的减免期限规定, 一旦期限届满后, —切已成立的纳税义务就必须履行。 四、税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 ◆按照税法的 基本内容和效力 不同 • ◆按照税法的 职能作用 不同 • ◆按照税法 征收对象 的不同 • ◆按照 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 的不同 • ◆按照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的不同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分类 • 税收基本法 •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 ——税收母法, 是税法体系的 主体和核心 (我国目前没有) • 税收制度的性质、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 • 税收普通法 • 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 如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税法的 职能作用 不同 • 税收实体法 • 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范围、税目、税率、期限地点等。 如所得税法等。 • 税收程序法 • 税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争议处理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 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 的不同 • 中央(收入)税 • 一般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 • 中央地方共享税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 地方(收入)税 • 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如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等。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① 国内增值税:中央 75%,地方 25% • ② 营业税:集中交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提高的 3%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 ③ 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2002年各 50%, 2020年中央 60%,地方 40%, 2020年以后另定。 (利息税属于中央税) • ④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