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大版历史高一上古代印度1内容摘要:

刹帝利 吠舍 首陀罗 贱民 婆罗门 刹帝利 吠舍 首陀罗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的特点 的社会等级区分,并且种姓 世袭。 婆罗门法经和法典的规定,婆罗门社会地位最高,是第一等级;刹帝利是第二等级。 这两个等级享有各种特权,是不劳而获的等级。 吠舍是雅利安人中的平民大众,是第三等级。 他们必须施舍和纳税供养婆罗门和刹帝利。 首陀罗瓦尔那主要来自被征服的土著居民,是第四等级。 他们处在社会最底层,在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宗教上受歧视,几乎被剥夺了一切权利。 《 摩奴法典 》 规定:婆罗门的义务是 “ 教育与学习吠陀,为自己和他人祭祀,以及布施与 接受 (施舍物 )。 刹帝利的义务是 “ 保护人民,给予施舍物,祭祀,学习吠陀以及节制现世 享乐 ”。 吠舍的义务是牲畜,施舍,祭祀,学习吠陀,商业以及高利贷,农业。 首陀罗的义务是 无怨恨 地为那些 (上述的 )种姓服务。 这样,婆罗门通过对各种姓职业与义务的说教,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各种姓职业固定化、世袭化了。 种姓内婚制 婆罗门和刹帝利为了 保证自己的特权和地位 不致因通婚而发生混乱,制定了种姓内婚制原则。 在种姓内婚制下,同一种姓的人通婚受到赞美, 不同种姓的人通婚受到歧视,甚至惩罚。 佛教文献在形容某一婆罗门血统纯正时,常常使用 “ 七世以来,父母真正 ” 这一贯用语。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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