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x大学—国贸会计——经济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人 :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董事会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 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 三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股东人数: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而有限责任告诉股东人数通常不超过 50人。 2 规模: 1000万元; 50万元等。 3 股权表现形式及其转让:股票,自由买卖;出资证明书,向股东以外人转让需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 公开性 :有;无。 5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力减弱,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事实上的分离;鼓动人数较少,一般由投资者自己经营。 其他形式的公司 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经 济 法 第 七 讲 主讲教师:黄 敏 第六章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非法人企业 Enterprise of Partnership 设立的条件 •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与公司和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比较: (一)投资主体的数量和责任 (二)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公司则是公司章程。 (三)合伙企业因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在合伙企业法中并无必要要求注册资本。 公司则规定有注册资本。 (四)企业名称:法律上禁止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使用 “ 有限 ” 、 “ 有限责任 ” 、 “ 股份 “ 等字样。 合伙协议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 权利,承担责任。 经 全体合伙人 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注册登记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 协议书,合伙人 身份证明等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 记的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人的权利 •财产上的权利 履行出资义务后就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的共有人; 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这是投资所获利益的直接回报; 合伙企业经营效益好,且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转让的份额有有限受让权。 •企业管理权利 全面的管理权; 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帐册,有权过问生产经营业务;对合伙企业 重大事项 决议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分投资多寡实行合伙人每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同公司企业依出资额多少分配管理权有别); 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有权依约定听取执行合伙人就企业营业状况、财务状况的汇报,并可提出质询及异议。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人伙协 议。 订立人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任意退伙 : 合伙协议 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 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 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 务执行造成不得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 日。 •法定退伙: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经 济 法 第 八 讲 主讲教师:黄 敏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破除名人退伙。 破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除名 : 结算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 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 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 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 代行其权利。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 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 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 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 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 责任。 案例 甲、乙和丙合伙经营服装。 在合伙过程中,甲提出退伙。 在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后,发现该合伙企业对外向丁承担债务 4万元人民币。 甲退伙后,乙、丙继续经营,又向丁负债 6万元人民币。 问 : ( 1)甲是否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额为多少。 ( 2)乙、丙呢。 第七章 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 实体。 非法人企业 Enterprise of Sole Proprietorship 特征 投资者仅为一自然人 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 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的名义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自然人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本身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其经营和收入可看作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 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 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 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总结:市场主体 是否独立法人 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 风险 现代企业组织形态 按所有制分类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经 济 法 第 九 讲 主讲教师:黄 敏 第三编 经济活动法 主要讲合同法 第八章 合同法 合同法的结构 总则 ( 1条 129条 ) 分则 (130条 427条 ) 附则 (第 428条 )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 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东x大学—国贸会计——经济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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