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群义老师新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 ,按照他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向王先生 支付 4 个月 工资 的赔偿金。 (二) 附加 培训条款 —— ( 一审稿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 6 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 发布稿 第二十二 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 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 19 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提示】 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条件: ① 不再要求“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培训费用外提供专项 培训费用 ”,改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即符合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 ; ② 取消了前几稿“ 六个月以上 培训期限”的前提条件 ; ③ 取消了前几稿“ 脱产培训 ”的前提条件 ; ④ 培训 内容从专业技术培训扩大为了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 ,发布稿 又回到了 “ 专业技术培训 ”的范围 ; 违约金的限制: ① 明确 约定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 实际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约定服务期的期限 不再规定培训后服务期的期限,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案例分析】培训与违约金 案例: 孙 先生供职于一家韩国公司。 该公司在 孙 先生入职之后,就送其到韩国总部接受培训半年,来往费用、在韩国的生活费用以及国外的保险,公司总计花费了十二万元。 孙 先生出国前,公司与其签订了关 于 服务期 的 合同,约定 孙 先生回国后,需要为公司服务五年,如果提前无正 20 当理由解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二万元,逐年递减,每年递减二万元。 结果 孙 先生回国不到半年,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 法 的 规定 ,判断一下 孙 先生的行为是否是一种违约行为,是否需要赔偿公司违约金,如果需要,应该 支付 多少为妥。 判定: 韩国公司与孙 先生 签订的培训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孙先生 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1 万元; (三)附加 保密 和竞业限制 条款 —— (一审稿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 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3 倍。 ( 发布稿 第二十 三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21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 的 保密 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发布稿 第二十四 条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负有保密义务 的 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 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 业务的 竞业限制 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 发布稿 第二十五 条 ) 除本法第二十 二 条 和 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 发布稿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 义务 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 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提示 】 ① 1995 年《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② 除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外,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22 ③ 95 年 223 号文件 第四条 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提示】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 变更 主要条款 现行 法规 一审稿 发布稿 适用人员 无限制 无限制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地域限制 不限制地域 限制地域 双方协商 竞业 限制 的期限 最长为三年 最长为二年 最长为两年 用人 单位的 补偿 没有 关于补偿的具体规定 规定了下限,即不能 低于年 收入 无下限, 规定了按月 支付的 方式 劳动 者支付的违约金 没有 对违约金作出限制 规定了上限,为竞业 限制 补偿金的三倍 金额由双方商定 备注: 上述变 化的主要趋势 是,竞业限制条款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己协商确定,使竞业限制条款更加符合实际需要,能够涵盖各类单位的实际情况。 因为竞业限制 的主体法律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分析】员工涉嫌泄密 暂时不能离职 23 20xx 年 2 月,孟女士担任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北京销售部的业务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将产品研发和客户名单等规定为商业秘密,并按照泄密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规定了赔偿责任。 孟女士 于今年 2 月向公司书面提出一个月后离职。 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发现,孟女士在进行一个 重要项目谈判时,有泄露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因此向她发出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但孟女士仍于次月自行离职。 该公司以其擅自离职和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孟女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仲裁意见】若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谈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所以 孟女士在该 事件 处理完毕前,是不能以提前 30 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 、 劳动合同的生效 一审稿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 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立时生效。 发布稿 第十条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24 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 1996 年 354 号文件《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 合同生效时间 ”“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 劳动合同法发布稿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依据 96 年 354 号文件执行,需要调整的应在以后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十 、 对有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审稿 第九条第二款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 发布稿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 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开 始计算。 25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 提示 】 现存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如何操作: 在 08 年 2 月 1 日前补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补签劳动合同,就要从 2 月 1 日 开始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至 08 年的 12 月 31 日,从 09年 1 月 1 日起,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 一 、 对劳动关系理解产生歧义的处理原则 ( 发布稿 取消)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 (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十 二 、 无效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无效认定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 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26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 参照本 单位相同或者相近 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提示】① 劳动合同的无效认定 条件 是劳动法第三章内容的细化 ,经过中间几次的调整,发布 稿基本恢复了 劳动法 第三章的 内容 ;②以欺诈、胁迫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适用于双方。 ——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发布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 试用期 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试用期满 月工资为标准,按 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 试用期的 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发布稿 第八十 六 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①对无效劳动合同,上一稿中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 500元以上至 2 万元的罚款。 发布稿取消了;② 对过错方按照对方损失赔偿的原则予以赔偿。 27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法》有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 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8 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三)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四)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孙群义老师新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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