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 元 /平方米 /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商铺 按建筑面积收取 1 元 /平方米 /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若有变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物价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保修期满后,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需要进行维修、养护时,由乙方提出预算,报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落实共用设备维修资金或维修费用的支付方式,方能组织实施。 甲方装修房屋时业主交纳 1000元的装修损坏维修押金,及按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完毕后,由乙方进行验收,经六个月使用无损后退还装修损坏维修押金。 凡在装修过程中拆改主体结构、重做给排水、强弱电系统或损坏到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责令 相关业主或装修单位进行整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问题及费用由责任业主自行承担。 生活垃圾外运处置费:住房: 8元 /户月、商铺: 15元 /户月。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 3‰交纳滞纳金 ,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恶劣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辖区内公共部分的水电费用暂定按如下分摊: 公共部分的水分摊规则:月用 05(含 5)立方米分摊 1立方米 月用 58(含 8)立方米分摊 2立方米 月 用 811(含 11)立方米分摊 3立方米 月用 11立方米以上分摊 4立方米 公共部分的电分摊规则:月用 080(含 80)度分摊 2度 月用 80110(含 110)度分摊 4度 月用 110140(含 140)度分摊 6度 月用 140度以上分摊 8度 第十四条 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 住户室内设施的大、中、小修、养护、更新,乙方须收取成本费,及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的相应工时费。 如需提供其它特约委托服务,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违反合同的有关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费用收取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拒交相 关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签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双方履行合同中,如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弥勒县天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万 豪 园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规。天星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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