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通集团运行维护规程战备应急通信设备分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动通信局(队)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检查测试项目和年度维护作业计划,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维护作业计划,于每年年初 下达,维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单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 27条 维护作业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电路维护作业计划需要调整时,应与相关单位协商,并提前通知业务领导部门。 设备维护作业计划需要调整时,需经负责维护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 28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日常维护上,加强对维护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基层维护单位每月应做计划执行情况的小结和维护工作的汇报。 第 29条 维护作业质量标准与操作方法应按具体设备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发现与标准不符的,应立即调整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上级报告,并尽快设法解决。 维护作业计划完成后,必 须详细记录完成情况和检查数据,发现问题摘要记录并妥善留存。 第 30条 各单位设备维护负责人应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对测试项目的学习和实践,要做到以指标说明问题。 设备维护负责人有责任培训测试方法。 第 31条 临时业务执行完返回后,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第 32条 固定业务应定期检查备用设备及倒换系统。 第 33条 有关设备和电路的检测规定见本规程附录,年度维护计划未经调整时按原计划执行。 第五节 网管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 34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网管监控系统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把网管监控系统故障、差错率降到最低限度,以提高整个应急通信网络及设备的维护水平。 第 35条 无关 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网管监控室,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自行操作微机,必要时必须在相关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上机。 第 36条 加强计算机病毒监控,防止病毒感染。 网管监控软件应有备份。 第 37条 加强对网管监控设备本身的检查和诊断。 由于网管监控设备本身故障无法正常工作时,值班维护人员应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处理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处理过程与结果应作详细记录。 第 38条 计算机的维护和管理应落实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拷贝。 第 39条 网管监控系统必须建立运行情况记录,所属各类备品附件及说明书要妥善保管。 收集的各种数据 要进行归纳整理和存档。 7 第六节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 40条 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妥善管理,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第 41条 技术资料项目包括: 1. 各种设备和仪表的说明书、原理图 、接线图、 方框图、维护手册等; 2. 车载设备仓及机房布线系统图,包括各种连接、供电布线及照明系统、通信线路连接等布线图; 3. 应急通信组网图; 4. 机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5. 工程设计、竣工资料、验收记录等; 6. 各种维护制度、维护规程、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 7. 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资料; 8. 电路图改动、元部件改型等机线变动登记资料; 9. 相关地图资料; 10. 其它技术资料及文件。 第 42条 原始记录项目包括: 1. 值班日志和需要存档备查的监控打印记录; 2. 开通测试的原始记录,单机验收记录; 3. 故障记录,来往电文; 4. 维护作业计划,各种电路和设备测试记录及电气特性记录; 5. 设备机历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6. 各种联络线、中继线的测试记录和配线的接线记录; 7. 油机、发电机及其它供电设备的运行记录; 8. 元器件及其它材料的消耗记录; 9. 设备搬迁、大修、更新的有关资料和测试记录; 10. 其它原始记录。 第 43条 技术档案管理: 1. 定人保管,登记造册,借阅应办理手续。 2. 使用图纸、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时,要珍惜爱 护,发现破损应立即修补或复制,以保持齐全、整洁。 3. 设备调动时,图纸、说明书、机历簿等应随机转移,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保留或抽 8 取。 4. 规定的维护报表、测试记录、质量分析表、值班记录和其它原始记录均应整理成册,集中存放,专人保管。 资料过期后,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第七节 仪表和工具管理制度 第 44条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类仪表和工具,应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节约支出、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 45条 仪表和工具应按规定的要求放置,做到定位、整齐。 第 46条 仪表和工具应严格管理,方便使用。 维护人员必须遵照说明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确保人身和 仪表安全。 使用后及时归还,交接时应清点清楚。 第 47条 机房常用仪表一律不得外借,其它仪表调用须履行借出、归还、检验手续。 外借需按仪器、仪表及设备外借(租用)审批流程执行。 第 48条 各类仪表应保持附件齐全,技术资料、说明书完整。 仪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定期加电检查,进行计量校准,保持性能良好。 仪表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做好记录;仪表损坏要认真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第 49条 机房常用工具应按位置整齐存放,使用后及时归还原处,交接班时进行点交。 非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携带出机房。 第八节 备品备件和材料管理制度 第 50条 各维护单位根据设备维护需要,配备 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常用备品备件和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备品备件应放在温度、湿度、密封防尘均符合要求的库房内。 第 51条 维护人员因维修需要领取材料,必须先填写材料领用出库单,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 52条 如维修急需材料和特殊规格材料 仓库无货供应,需按各地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 53条 备品备件和材料应合理分配,登记造册,有效使用,及时补充。 第九节 天线工作人员安全操作制度 第 54条 天线高空作业人员应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 作业前,应由操作人员对安全器材、使用工具、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 第 55条 整修天线、馈线时,须与相关部门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 行工作。 设备运 9 行中,操作人员不可面对馈源口,以防止辐射对人体的损害。 第 56条 执行应急通信任务时,遇有强烈风暴来临前,应根据当地情况和设备具体规定,及时做好天线的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 如遇强风,为保护天线必须中断电路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如情况紧急可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 57条 天线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通则 第 58条 应急通信设备是完成应急通信任务的物质基础,必须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 无论现用、备用设备,必须保持设备的原有性能,机件、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纪录完整无缺。 第 59条 凡改变机房布局、天线 位置、机线连接方式和增加设备,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改进设备性能、质量,需要更改设备的电路和结构时,必须提出设计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全网的重大改动,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 60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设备和电路均应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和运行维护。 第 61条 各维护单位要加强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要按设备完好要求进行考核。 设备完好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主要技术指标和电气性能符合规定; 2. 结构完整,部件齐全,设备清洁; 3. 运行正常,使用良好; 4. 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图纸与实物相符。 第二节 设 备管理 第 62条 一、二级干线应急通信设备均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各省公司负责管理。 第 63条 应急通信设备的调拨、转让、停用、报废等,属一级干线的,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属二级干线的,须报省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设备变动后,要及时修改固定资产账目。 10 第三节 设备大修更新 第 64条 保持应急通信设备的完好,以日常维修保养为主,大修更新为辅。 为更好地提供战备应急通信保障,各级维护部门做好新技术、新设备的跟踪工作,必要时可申请购置所需新设备。 第 65条 应急通信设备因使用年久(到达报废年限)或其它原因,经维修仍达不到应有质量 标准时,可列入大修计划进行大修,以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 如经过预测,大修后的性能仍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或大修费用较高不如更换新设备的,可申请更新设备。 第 66条 对设备进行大修与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设备大修更新计划编报主要内容如下: 1. 原设备现状及大修更新的必要性; 2. 大修更新技术经济论证; 3. 新设备选型材料(包括所需设备、材料、零部件等); 4. 费用安排、实施计划、完成日期及善后处理。 第 67条 设备经过大修或更新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测试记录和图纸更改资料。 大修更新的资料由专人妥善保 管,并收集信息反馈。 第四节 配套、附属设备的维护 第 68条 配套、附属设备的范围和种类: 1. 配套设备主要包括:监控、监测设备;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2. 附属设备主要包括:电源、地线和配套设备;充气机、空调;配线、测量等设备;测试仪表和工具等。 第 69条 对配套、附属设备应有人负责维护,做到质量良好和保持清洁。 第 70条 各类配套、附属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连接安装时,不得影响电路质量。 设备电源要正确配置,严格按照三线分离的要求布放电源线和信号线。 设备机架、机壳按要求接保护地线,地线应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第 71条 应做好各类配套、附属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工作,定期检查其工作性能,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11 第五章 设备和电路的维护 第一节 通则 第 72条 为保证通信畅通,应急通信设备和电路的维护应遵照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检查测试。 见附录。 第 73条 每年定期交流应急通信维护工作经验,研究改进维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 讨论制定由业务领导部门提出的应急通信维护工作的年度计划; 2. 研究解决应急通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 交流维护管理工作经验; 4. 研讨应急通信新技术。 第 74条 为进一步检验落实维护工作,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大、中、小型,省内、省际及全国性演练。 演练方案由相关业务领导部门制定并下达,或由各维护单位自行制 定。 第 75条 维护项目的质量标准应按维护规程的规定执行。 发现与标准不符时,应立即调整和检修,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上级部门汇报,尽快解决。 第二节 设备和电路故障处理 第 76条 电路发生障碍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 首先设法抢通重要电路; 2. 如有其它机线设备和电路替代时,应先调通电路后再检查修理; 3. 为了抢通电路,所采取的必要的临时措施应记明情况,在故障消除后立即恢复。 第 77条 电路发生故障时,值班维护人员应本着先本站,后外站;先本端,后对端的原则尽快判断故障段落,查明故障原因。 第 78条 在处理电路规程时,要坚持贯彻收端指挥、发端配合的原则,迅速准确地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 79条 当接到用户故障通知时。中国网通集团运行维护规程战备应急通信设备分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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