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提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留因接 受与否效力不同 10 ( 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冲突时的效力 —— 宪章) ( 2)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规则 一般规则:通常含义 +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① 依约定作准文字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② 无约定,各文本同一作准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 +多种文字冲突 ③ 各国只受本国文字约束不能从其他文字解释中获利 ④ 最能调和的解释 6.条约的修订规则(修正和修改) 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的 某些 原因 考点例题: ( 1) 缔约机关是否具有缔约权取决于( ) A.缔约各方的协议 B.国内法的规定 C.国际法的规定 D.条约法的规定 ( 2) 下列有关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时,如果第三国没 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B.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 C.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无须得到该第三国同意 D.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国际法分论四 争端解决 ——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与战争 一、国际争端解决 强制: 武力、平时封锁、干涉 、 反报、报复 传统方法 非强制 政治:谈判、协商、 斡旋、调停 、调查、和解 法律:仲裁、司法 政治方法:传统政治方法 +国际组织的方法(联合国 +区域组织) 现代方法 仲裁: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务局、“仲裁 员名单”) 法律方法: 国际法院 司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 2. 国际法院 ( 1) 法官 ( 2) 管辖权: UN会员国 任何国际组织、个人、 法人 对人 规约当事国 不能成为诉讼当事方 ( a)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特别声明当事国 自愿管辖:双方协议提交的任何争端 对事 协定管辖:条约中规定的争端(缔约国未保留) 11 任择性强制管辖:条约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国际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 b)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有权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范围)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 3.国际海洋法庭 21 名法官、诉讼当事人(包括缔约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参与海底开发者、其他协定的当事者);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法庭当事人的两项限制(用尽当地救济、其国籍国或担保国也应邀参加司法程序)、任择性强制管辖 考点例题: ( 1)以下关于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及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当事国限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B、当事人可以是联合国会员国以外的国家 C、如果当事国声明就某些事项的争端愿意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如争端对方愿意承 担同样的义务,则其愿意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那么,对同样 接受此种声明的国家彼此间今后发生的这些事项的争端,国际法院具有当然的强制管辖权 D、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 2) 在下列的国家或机构中,有权向国际法院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是( ) A.联合国会员国 B.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C.《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D.联合国大会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 战争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 战争的特点:( 1)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行 为和状态;( 2)战争一 般以武装冲突的事实为表现方式;(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交战意思”为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决定性的判断标准。 (二)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 ; ;。 战争发生后,交战国认定对方的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带有敌性(对带有敌性的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交战国有权采取没收、拿捕、破坏、限制征用等相应措施) (三)战争的结束方式 : (1)停火; (2)停战; (3)投降。 : (1)缔约和平条约; (2)单方面宣布战争结束; (3)发表联合声明。 (四)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与永久中立、政治中立不同 在战争时期,中立国和交战国都承担着不作为、防止和容忍三种义务。 (五)战争法的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 海牙公约体系以 1907年海牙公约为代表和基础,主要是规定关于战争如何开始、进行和结束,规范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和制度;日内瓦公约体系则是主要以 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为代表和基础,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经退出战斗的那些战争受难者(平民、伤病员和战俘)的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法律规则。 (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 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12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3.区分对象原则 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a过分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酷的武器、有毒或 生化武器、核武器); b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c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d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七)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 1949年两个《日内瓦公约》及其 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的使用范围;对 平民 的保护、 伤病员 的待遇、 战俘 的待遇( 1949 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 1977 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均重申和发展了传统国际法关于战俘待遇的规则) 平民,包括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公民和战领区的敌国公民亦应给予保护 ; 战俘是落入敌国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合法交战者是交战国的武装部队人员,民兵、志愿兵和游击队等 ,这些人落入了敌国手中,交战国应给予他们保护不得虐待 ; 伤病员是指在战争中受伤或患病的合法交战者 , 对他们亦应给予人道待遇,他们落入敌国也享有战俘地位。 (八)战争犯罪 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审判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 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此外,基于二战后有关惩罚战争犯罪的国际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战争罪犯 无权要求庇护,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 等规则,也被确立为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九)国际刑事法庭 联合国安理会 827号决议成立 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作为安理会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以追究对发生上述人道主义灾难负有责任的人员。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设立于1994年 11月,其性质与前南刑事法庭相同。 (十)国际刑事法院 —— 罗马规约 20xx 年 7 月生效时成立 1.管辖权 —— 补充性: 考点例题: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 ; ; ; 权。 2.管辖的范围(灭绝种族、侵略、战争、反人类) 国际私法 第一部分 总论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 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客 体、内容) 13 考点例题 : ( 1) 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 A. 发生在 德 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 瑞士 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因发生在 意大利 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D.中国公民 在以色列参与一项建筑工程因工伤引起和其所在的中国公司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考点例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国际私法规范 /冲突规范。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B.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然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时,卖方有保全货物的责任。 C.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 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 根据《 UCP500》的规定,开证行在审查信用证的单据时应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 符”的原则 3. 国际私法的调整 方法 ——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直接调整方法 4. 国际私法的渊源 —— 国内法渊源( 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 际条约、国际惯例) 5.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国籍、住所;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 ;国家国际组织 —— 考查方法: 一般解决办法;我国解决办法 考点例题: ( 1) 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考一般做法) A. 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 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 2)萨达姆有甲、乙、丙三个国家的国籍,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萨达姆的本国法。 (考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A.若萨达姆在甲国有住所,可以甲国法为其本国法。 B.可以与萨达姆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或萨达姆与乙国有最密切联系则可以乙国法律为其本国) C.若丙国国籍是萨达姆最先取得的,则以丙国法为其本国法 D.我国法院可以从三者中任选其一作为其本国法 相关法条:民通 意见: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 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 及其解决 一般做法:如该无国籍人有住所则以其住所地国为其 本国法 ,无住所以其居所 为其本国法 考点例题: ( 1)我国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如下规定:( )。 A.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B.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14 C.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 国法 D.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相 关法条: 《 民通意见 》第 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 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考点例题: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如何判定其住所。 ( ) A、最后取得的住所 B、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 C、其具有的国籍国 D、其经常居住地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 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确定法人国籍的 一般做法 :( a)。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