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与风险防范培训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 险和福利待遇 等其他事项。 1995年劳动法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有约定终止变为法定终止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不得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 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 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 27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第 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 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注意的问题 •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条款约定技巧:必备条款:大量要有约定内容。 约定条款:遵循法律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 合同质量高低的关键:约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体、可行。 • 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合同样本已不能适应企业自身的需要。 • 工作内容的约定技巧 • 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工具 六、培训、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制度的风险规避 培训协议及其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竞业限制制度 • 期限违约不再支付违约金。 谭氏官府菜大厨跳槽一案,四川法院判赔 250万元违约金。 不同地区不同结果。 四川、北京、上海各不相同。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培训: 常规培训是用人方的义务 培训合同 商业秘密保护 竟业禁止条款的约定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常规培训收取培训费 培训合同不完善 , 包括培训费 、 约定服务期 、 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费用及计算方法;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计算方法等 缺少商业秘密保护 没有竟业禁止约定 没有脱密期的规定 培训协议 • 培训协议的性质 • ( 1)专项培训协议是合同附件。 约定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的,按协议约定,合同期相应变更。 (培训协议上是 5年,但合同期是 3年,合同到期后员工要走,单位不同意,支持员工,合同是主件,合同是附件。 合同管理不善。 建议:如果协议的服务期与合同期不一致,以协议期为准) • ( 2)培训费的内容要约定清楚,规定可以追偿培训费,但要有“出资凭证”,有发票。 关于培训条款的约定 • ( 3)签订技巧:企业负责出国培训,路费、工资、食宿、培训均由单位承担,若服务期不满,按年递减,赔偿全部费用。 这样约定不合法,按国家规定:只能索赔培训费。 • ( 4)不是文字游戏。 送员工培训,培训费包括:往返路费、交通费、工资、食宿费、教学费。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合同的规定 :22条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 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 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案例 某大型国有企业设计院副院长跳槽案 李某是某大型国有公司设计院副院长,长期负责公司重点设计项目,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后数十次出国培训,掌握公司新设计整条生产线的关键数据和核心技术。 2002年 8月,李某突然辞职,以年薪 50万元的条件到同类民营企业就职,负责同类生产线设计、筹备工作,并将设计院的设计科科长、工程师二人带走。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直接经济损失近 100万元。 问题 公司能够主张哪些权利 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二、泄露商业秘密赔偿 三、同业不正当竞争赔偿 公司如何实现上述权利 一、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有竞争力的用人制度 二、签署保密协议 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法与商业秘密 • 《 劳动法 》 第二十二条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 劳动法 》 第一百零二条 :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的规定 1995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关于竞业限制 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取 得平衡 , 应限为高端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 等 , 尊重双方的约定。 • 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24条:竞业限制的 人员限于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 、 地域 、 期限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 竞业限制期限 , 不得超过二年。 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新修改: 2 24条 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全国性法律之中。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竞业限制制度。 人员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禁止的 期限 不能超过二年。 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 , 数额协商。 竞业限制范围:以能够与原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为限。 经济补偿金 的支付时间 、 支付方式 , 支付数额双协商。 目前竞业限制补偿的计算 补偿标准 深圳: 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 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3。 珠海: 没有约定的 ,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 获得的年报酬的 1/2。 北京: 中关村园区 按年度支付 , 不得少于最后一年年收入的 1/2。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撰写 本协议是公司合同体系中必备部分 本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是单独合同 尽可能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 结合本企业的特点 设定违约金条款 保密费 企业管理建议 未雨绸缪, 完善各类专项协议以防不测 完善保密制度,分解秘密信息,摊薄风险 加强离职员工管理,确保离职程序执行 掌握关键员工的动态,及早采取措施 依托法律合同协议,引导员工合法流动 七、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规避 末位淘汰制度的风险与规避 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考核: 考核制度是否健全 考核制度是否合法 考核结果使用的合法性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调换工作 、 降低薪酬 、 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考核结论 , 没有书面评价性结果 , 争议中无证据 考核结果使用不合法:末位淘汰 、 考核不合格者解雇。 七、薪酬制度的风险规避 • 如何处理和规避因薪酬引发的纠纷 • 全体工资变动 —— 市场决定 • 个体工资变动 —— 制度与合同 • 新的机制和新的约定。 岗变薪变;职务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工资能升能降 • 关注法律中有关薪酬、补偿金的规定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薪酬: • 薪酬的确定 • 试用期工资 • 薪酬如何才能降低。 • 薪酬的使用 • 薪酬制度不公开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薪酬的制定不完善: 薪酬的使用不合法: 随意降低薪酬;考核、岗位与薪酬不对应,岗变薪变 方法程序不当 对薪酬规定解读 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工会有权就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规定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了相应责任:责令限期支付、补齐;逾期不支付,按应付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劳动法 》 中对此未做硬性规定。 工资、工资总额的含义 • 工资的含义。 ( 1)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 包括:计时工资 、 计件工资 、 奖金 、 津贴 、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六类。 ( 2) 用人单位依据 “ 国家规定 ” 和 “ 劳动合同 ” 约定 ,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 3) 凡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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