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维修集团行业20xx年11月税收法规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 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xx]8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xx]140 号),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确保免税政策理解到位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列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 要多渠道、多方 式地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证券公司正确理解政策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政策出台所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使纳税人和证券公司理解不是从 10 月 9 日后实际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都免税,而是根据利息孳生时间的不同,分段计税,即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 20xx 年10月 9 日(含 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优化服务,确保免税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督促其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 要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 利息时,使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 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及各营业部人员的培训、辅导、解释工作,使他们正确扣缴或免征跨政策调整时点的个人所得税,并通过一定方式主动向广大股民解释清楚。 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xx]7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 [20xx]10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xx]237 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 [20xx]105 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xx]237 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 [20xx]7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资本金在 1000 万元以上。 (二) 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 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 1万吨以上(含 1万吨)。 (四) 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 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 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XXXX 年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xx]90 号 内蒙 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 [20xx]92 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xx 年全年按 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税。 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本通知自 20xx 年 11月 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20xx 年第 77 号公告 关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补充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0 号)的规定,海关总署于 20xx 年 3月 27日发布了第 19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报表格式。 现将企业分类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另外两份报表格式予以补充公布,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xx 年第 78 号公告 关于调整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 20xx 年 8 月 6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 5 年(详见海关总署 20xx 年第 48 号公告)。 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 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 20xx年第 53号公告)。 20xx年 9月 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 Ltd.)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根据反倾销调查机关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xx 年 11 月 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 Ltd.)的铜版纸,海关按照 %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召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会的通知 国科火字 [20xx]120 号 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更好地落实科技部有关科技统计工作的要求,总结孵化器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推进孵化器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的统一进程,经研究,决定将每年的孵化器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合并进行,有 关的统计数据将作为孵化器年度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的主要依据。 为此,拟定于 20xx 年 11月份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会议”。 会议由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具体承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 : 20xx 年 11 月 27 日(会议安排接站) : 20xx 年 11 月 28 日 二、会议地点 厦门白鹭宾馆(思明区虎园路六号 电话: 05922051111??) 三、会议内容 ; ; 年孵化器统计报表存在的问题; 年度孵化器税收中存在的问题; 年孵化器统计指标体系调整介绍; 年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工作要求。 四、参会人员 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 1 人,请参会人员务必于 20xx年 11 月 21日前将参会回执表(附件 3)报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会务组。 五、其它 ; 《 20xx 年度孵化器税收情况调查表》(附件 1)、《孵化器开展风险投资情况调查表》(附件 2),并 在报到时提交会务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孵化器处隋志强信箱( Email: )。 六、联系方法 联 系 人:尚雁洁 汪丽萍 电 话: 01063923513 63923515 传 真: 01063923516 Email: 2. 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处 联 系 人:隋志强 林芸 电 话: 01068511831 68574709 Email: 联 系 人:周然 林莉 联系电话: 05923923879 3923929 传 真: 05923923999 Email: 附件 1: 20xx 年度孵化器税收情况调查表 附件 2:孵化器开展风险投资情况调查表 附件 3:参会回执表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 20xx 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 20xx 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 国科火字 [20xx]1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根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国科火字[20xx]83 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做好 20xx 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火炬重点高企)的管理工作,现提。飞机维修集团行业20xx年11月税收法规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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