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兴家俬厂美国家具市场调研分析和营销计划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主要力量。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领导的机构组成。 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他们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执法行政长官。 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市检察机关是独立于州检察系统的地方检察机关, 调查和起诉那些违反市法令的行为。 包括联邦检察长在内的联邦检察官都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但须经联邦参议 10 院同意。 联邦检察官的任期为四年,是否连任则主要取决于政党在总统大选中的胜负。 州检察长一般都由本州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任期为四年或两年。 州检察官一般由其所在县或地区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任期为四年或两年。 市检察官则通过选举、任命或聘任的方式产生。 选举或任命的市检察官的任期一般为四年或两年,而聘任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固定的任期。 与法官职业相比,美国的各级检察长、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都不是 “ 职业化 ” 检察官,而是 “ 临时 性 ” 检察官。 他们出于种种原因而仅把检察工作做为自己事业的某种 “ 跳板 ”。 因此, “ 政治性 ” 和 “ 流动性 ” 是美国检察官的基本职业特征,也是美国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最大障碍。 各自为政的警察机关 与美国的行政体制相适应,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市四级政府。 这些警察机关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独立执法权。 美国联邦负有警察职能的机关多称为执法机关。 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 其中,司法部下属的有 6 个,即联邦调查局、毒品管理局、移民归化署、监狱管理局、联邦法院管理局和联邦法警局 ;财政部下属的有 5个,即烟酒火器管理局、国内税收署、联邦保密署、联邦海关署和总督察署;内政部下属的有 5 个,即印弟安人事务局执法处、国家公园管理局森林警务处、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国家公园警察局和总督察署;国防部下属的有8个,即总督察署、国防调查署、陆军部犯罪调查局、陆军部情报及保安局、陆军部军事警察总队、海军部调查局、空军部保安警察处和特别调查处。 此外还有联邦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等等。 美国的地方警察机关由州、县和市警察机构组成。 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的传统和现状并不相同,因此州警察机关的体制也不一样。 从名称上 来看,有的叫州警察局,有的叫州公路巡警队,有的叫州执法局,有的叫州公安局。 这种名称上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分散型警察体制的特点。 美国的州警察机关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巡警模式,或称巡警型警察机关。 这种州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州交通法规、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路安全。 加利福尼亚州的公路巡警队就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第二种是执法模式,或称执法型警察机关。 这种州警察机关负有完全的执法职责,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公路巡逻等。 伊利诺斯州警察局是这种模式的代表。 第三种是 两元模式,或称巡警-执法模式。 这种州警察机关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负责公路巡逻,一个负责一般执法工作。 除了州警察机构之外,美国还有大约 3000 个县级执法机关。 而市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其人数约占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 美国的城市一般都建有自己独立的警察机关,或称 “ 自治警察机关 ”。 美国的警察体制和运作状况:一是市警察机构的高度自治(它取决于市政府的高度自治权)。 具体表现在警察机构设置上的自决权。 美国的部分小城市为了节省政府支出,提高行政效能,采取了警察机构共设或警察职权委托县警察局行使的模式,而这 种共设或委托,都是通过协议并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的。 如橙县地区的 BREA 市要承担对临近的 YABOR LINDA 市的警察管理职能,即两个城市共用一个警察局。 二是市民对警务活动的参与。 如阿伯拉罕市市民提出申请,并得到警察局长同意后,可以参加警察的巡逻。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市民对警察工作的了解,增加对警察的信任,从而密切警民关系。 三是看守所管理的社会化。 阿伯拉罕市警察局看守所,由专业公 11 司管理。 在不影响羁押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对外地警察机构的临时羁押也实行收费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公共资源。 四是分散型的执法体制。 这种分散型警察体制不利于犯罪侦查工作。 一方面,那些小城市的 “ 微型 ” 警察机关根本无力开展有效的侦查破案工作;另一方面,这种警力“ 割据 ” 状态也是犯罪侦查工作的障碍,特别是在对付跨地区犯罪的问题上,侦查工作缺乏统一指挥和紧密配合,有时甚至会出现警察机关之间的 “ 消极竞争 ”。 人数众多的美国律师 美国律师数量之多是非常惊人的,就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在全州近3000 万人口中,其中律师就有 17 万人。 美国律师众多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的法律非常复杂,而且涉及社会 生活的方方面面。 除各种法律纠纷外,美国人从生到死,从结婚到离婚,从生活到工作,从挣钱到花钱,几乎事事都离不开律师。 美国有这样一个讽刺律师的笑话:天堂为了要回一位被误送到地狱的善人而准备与地狱对簿公堂,而地狱则说,你们打不赢官司的,因为在天堂中是找不到一位律师的,所有律师都在我们这里啦。 由此可见,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并不佳。 在美国,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情。 美国既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 实际上,每个州对律师资格的要求并不尽相同。 例如,有些州的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只允许获得法 律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州的要求就比较宽松,允许获得任何法律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由于美国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所以在联邦法院系统的执业许可不是通过考试获得的,而是通过资格审查获得的。 各联邦法院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一般来说,那些有权在州最高法院代理诉讼的律师只要办理一些简单的手续,就可以在联邦法院执业了。 公共辩护律师处(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也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由政府建立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为了保证贫穷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 ,美国各州都建有公共辩护律师处。 美国对律师的管理机构是美国的律师协会,它是行业性自律性组织。 除美国律师协会( ABA)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律师协会。 美国律师协会的总部设在芝加哥,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分别在各自领域内协调和指导各州律师协会的工作。 各州律师协会负责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继续教育、律师职业管理、律师纪律处分和律师法律援助等具体事务。 律师协会还经常举办各种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 日益社会化的罪犯改造 如何改造罪犯,这是每个社会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长期探索仍未求得甚解的问题。 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曾 采取过不同的态度。 20 世纪前期,民主党人的社会学观点曾在美国占主流。 他们认为,犯罪是由贫穷、种族歧视、社会压迫等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因此改造罪犯就是要让犯罪人 “ 重新社会化 ”。 在30年代和 40 年代,美国政府以此为由增加开支,建造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化的罪犯改造场所。 但是,这种方法并没能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 于是, 20 世纪中期以后,共和党人的 “ 威慑理论 ” 逐渐在美国社会占了上风。 他们认为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把罪犯都 “ 锁起来 ” ,并且用监狱来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 然而,美国监狱的状况一直是人满为患。 虽然美国政府在 20 世纪的后 30年 12 又在建造监狱上花费了数百亿美元,但是面对百万囚犯大军,这种 “ 供需矛盾 ”仍难缓解。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美国女囚犯的数量也急剧增加。 为了应付迅速增加的女囚人数,美国政府不断增建女囚监狱。 据统计,在 20 世纪 30 年代到50 年代,美国平均每 10 年增建 个女囚监狱; 60 年代增建 7 个; 70 年代增建 17 个; 80 年代增建 34个。 然而,女监 “ 供不应求 ” 的状况仍未改变。 美国监狱除了人满为患之外,同时对罪犯的监管费用也是非常高。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美国各级政府也采用了其他罪犯改造办法,如缓刑、假释、监视居住、计日罚金、工作释放、社区服务等。 据估计,美国被判刑的罪犯中约有三分之二属于缓刑犯。 此外,美国各地还建有各种管理较为宽松的罪犯改造机构,如 “ 新囚犯培训营 ” 和 “ 中途改造所 ” 等。 前者是借用海军对新兵的培训方式建立的;后者是为囚犯重返社会而建立的一种过渡性改造机构。 另外,为了降低监狱支出,提高改造效果,美国狱政部门在部分监狱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即监狱由专门公司进行管理,政府支付给这些公司费用)和异性管理(缓解罪犯的对抗情绪,提高改造效果)等方式。 总体来讲,美国的监狱比较注意对囚犯的 “ 文明管理 ”。 监狱里往往建有供囚 犯使用的体育和娱乐设施,如体育馆、健身房、棋牌室、图书馆等。 罪犯在监狱里一般也要参加劳动,但大部分劳动都在本监狱内而且是与监狱本身设施有关的。 (信息来源: 西行漫笔之六 —— 美国的司法体制简介 张利兆 ) 2. 是采用大陆法、英美法、社会主义法系还是伊斯兰法系。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信息来源: 美国法律概况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种族、民族和亚文化 美国民族主义的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在美国人眼中,美国价值观的优越性是不证自明的,他们为此感到极度自豪。 芝加哥大学在“ 9 11”之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询问的美国人当中, 90%的人同意“ 我愿意作为美国而不是全球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的说法; 38%的人接受“如果其他国家的民众与美国民众的生活方式更为相仿,世界将变得更美好”的观点。 “ 9 11”之后,上述两个问题的比例分别上升至 97%和 49%。 “全球价值观调查组织”的研究报告也得出了相同的结果:在接受调查的美国人当中,超过 70%的人为自己是美国人而感到“非常骄傲”,而法国、意大利、英国和荷兰的民众中为自己是相应国家的国民感到自豪的人都少于 50%。 (信息来源 :强调其价值观优越性 美民族主义让布什连任) 商业习惯和惯例 美国是一个移 民国家,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文化传统都能在这块土地上找到痕迹, 200 余年历史尽管短暂,但美国在吸收和同化外来文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 13 和发展了自己的独特文化,其中一些禁忌与习惯便是这种文化在不同场合的表现,来自不同国度的人一方面应该 “ 入乡随俗 ” ,更重要的是深刻理解这些禁忌与习惯,这对生意的成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 准时赴约 一般来说,人们总是会按照约定的时间赴约,这是商业活动中的一个基本准则。 美国是个快节奏的国家,人们的时间观念特别强,他们最反感不准时赴约,如果相约之人姗姗来迟,造成他们无端等候,必会认为这种 在浪费他们的时间,如果与客人是初交,必然留下不好的印象,中国商人在与美国人打交道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一旦约会时间确定,就要准时赴约,如果确实有事,难以脱身,应打电话告诉相约者,免得对方等候,一般情况下不要改约,如要改约,可提前通知对方,以便人家及早做出其他安排。 2称呼方式 美国人的姓名由 3 部分构成,即:名字、父名和姓氏,其排列顺序为名字(教名)在前,父名居中,姓氏在后,如美前总统尼克松的全称应为理查德 米尔豪斯 尼克松,在美国,各种事务活动中普遍使用名字,办公室的男女职员喜欢人们以他们的名字相称,在使用 “ 小姐 ” 、 “ 女士 ” 这两种称呼时,一般与姓氏连用, “ 女士 ” 在美国越来越流行,对于已婚、未婚女生都适用,尤其是不能断定应称 “ 小姐 ” 还是 “ 女士 ” 时,使用 “ 女士 ” 来称呼最为保险。 初次与美国人会面,出于尊敬,可以单用 “ 先生 ” 或 “ 女士 ” 来称呼对方,一般开始交谈时,可用姓氏来称呼对方,在谈话过程中,彼此完全可以用名字称呼,有时美国人会很快告诉客人该怎么称呼他们,年长者可以直呼年轻人的名字,但年轻人决不可以这样做。 美国人没有世袭的名衔,但是,对于从事某些职业的名衔,称呼大多是名衔加姓氏,如某某博士、某某教授、某某法官、 某某医生等。 3 谈判风格与特点 尽管美国人的谈判风格在东部、中西部、西部和南部商业圈里有所不同,但一般的特点是: 第一, 直截了当,讲究干脆,在谈判时,美国人喜欢摆事实,提问题,言语简洁,以进攻性的方式推进谈判。 第二, 在谈判方案上总有一种 “ 全盘。震兴家俬厂美国家具市场调研分析和营销计划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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