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签订过程中需预付款项的,首次付款额度不能过高;分期 付款数额要从严把握;阶段付款数额要根据不同类型合同按比例支付。 要运用违 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进行制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 签订下列范围的合同,经办部门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处、财务 3 部和法律顾问室参加有关谈判。 (一)涉及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资产经营、资产处置、对外承包、发包、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担保等内容的合同; (二)风险较大的经济合同;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和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四条 合同具体签订,由经办部门(经办人)拟订合同条款,填写合同 审批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涉及资金收付的合同同时报公司财务 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司(分公司、工厂、公司控股企业)合同实行律师签字制 度,公司所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均由法律顾问室或律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后,报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五条 由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合同的,授权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工厂)日常经营业务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授 权经办单位经理(厂长),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对外投资、融资、资产经营、 资产处置、对外承包、发包等重大经济合同一律由公司对外签订; (二)公司列入年度计划的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等,经办部门会签后,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对外签署。 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的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应先立项后审签。 (三)公司对外投 资、融资、合资合作、资产经营、资产处置、对外承包、 发包及涉外等重大经济合同,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通过,由董 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委托总经理对外签署。 (四)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发包合同,由公司成立的实施机构按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的权限办理。 (五)公司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融资、合资合作、资产处置、担保等重大经 济合同,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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