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行业20xx年12月税收法规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xx 年 1 月 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953 号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 [20xx]118 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4]第 014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 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 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海关总署 20xx 年第 83 号公告 关于公布 20xx 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 20xx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xx 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海关总署 20xx 年第 86 号公告 关于公布 20xx 年 1月 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 表》,见附件 1)和《 20xx 年 1 月 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 2)予以公布,自 20xx 年 1月 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 20xx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 20xx 年第 79 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 27 项货物和海关总署 20xx 年第 30号公告《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 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 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 20xx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年 1月 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CEPA 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xx]95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xx]28 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 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 20xx 年 1 月 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 外商独资银行 20xx 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 [20xx]959 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短期投资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xx]7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 001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 3 项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其中的咨询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xx),也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等社会经济咨 询和其他专业咨询业务。 二、财税字 [1994]第 001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 6 项规定:“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该项规定是针对从事不同类型三产业务的新办企业而言的,不同类型三产业务所适用的减免税政策不同,企业应按其从事的主营三产业务确定适用的减免税政策,不能混用;但仅从事某一类三产业务的企业(比如仅从事咨询业的企业),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你局可以按照财税字 [1994]第 001 号文件规定,对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xx 年度收入适用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研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xx]9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88 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 %预征 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xx]1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 20xx〕 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 20xx〕 129 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 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 20xx 年 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 OO 八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税发 [20xx]1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也遇到新的困难。 为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坚决 防止违法违规组织税收收入 今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税收增幅减小。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抵制违反税收政策规定,人为提高税收收入的做法,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以及违规先征后返的行为。 已经发生违法违规组织税收收入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加强纳税服务,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企业 () 各 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施的各项税收政策。 要加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将其今年多预缴的税款抓紧抵顶;留抵的进项增值税款,应在销项税额中应抵尽抵,不得少抵不抵;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工作。 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对一些地方、部门违反规定,擅自越权作出的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做法,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严格执法监督,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围绕税收执法 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的地区,要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强化督促检查,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在税收工作中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坚持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加强队 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等重点工作,以及《 20xx 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20xx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xx]9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xx]111 号)的规定,及时按 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xx 年以来已按 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 25%与 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 20xx 年 12 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 [20xx]9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编办、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九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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