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船舶建造合同全套(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风险。 5 船舶的驶离 买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拥有本船,并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七( 7)天内将 本船驶离卖方的码头。 若买方未能在上述七( 7)天内将本船驶离卖方的码头,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立即移开本船,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费。 6 本船招标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无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说明书建造完成后接船,卖方有权在上述所有必备程序完成后招标出售本船。 第八条 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 1 推迟原因 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条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诸如战争、封锁、革命、暴动、战争动员、国内骚乱、暴乱、罢工、破坏、工厂关闭、当地气温超过 35℃、天 灾、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台风、飓风、风暴或其他非卖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视情况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无论其性质前面是否指明,或卖方遭受损失或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厂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灾、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卖方或其他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于设备和 /或材料供应厂商破产,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产生的推迟时,卖方对此类推迟不承担责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顺延,船价不得有任何扣减,但总的延长时间不应超过所有此类推迟的总和并受本条第三款中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和本合同所有关于所有权和允许推迟交 船时间的相关条款的制约。 2 推迟通知 在卖方认为有权按本合同宣布推迟交船时,卖方应在推迟发生之日起七( 7)天内以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推迟的日期和原因。 同样,此类推迟结束后七( 7)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买方推迟的终止时间,并确定由于此项延迟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迟日期。 买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 30)天内未能对卖方要求推迟交船作出反应,则被视为买方放弃反对推迟的权利。 3 超时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如果所有允许推迟和非允许推迟的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 ( )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条所述 的由于仲裁或买方违约或买方供应品延付引起的推迟,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条中允许的延长或推迟交船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条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以电传方式通知卖方取消本合同,该取消通知需经书面确认。 卖方可在上述累计推迟时间之后的任何时候书面要求买方作出选择,这时买方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天内通知卖方其取消意图,或同意将交船日期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日期,在此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再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推迟而引起取消,买方仍有权按上述有关条款取消合同。 4 允许推迟的定义 由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导致的推迟 ,但不包括本合同条款所允许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长应理解为(并在此称为)允许推迟,并区别于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需调整船价的非允许推迟。 第九章 质量保证 1 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在卖方将本船交付给买方后 12 个月内,卖方保证对本船、其船体、机械设备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卖方和 /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设备(但由买方或以买方名义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发生因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和 /或制作工艺错误引起的缺陷承担责任。 2 缺陷的通知 买方发现属于本保证范围内据以索赔的缺陷或偏差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卖方。 在买方的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缺陷的性质和由此引起损坏的程度。 卖方在保证期到期后三十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卖方对保证期到期之前发现的缺陷不承担义务。 在保证期到后三十天内应电传通知发生的缺陷,需要说明缺陷的性质和损坏的程度,则随后的索赔视为符合要求。 3 缺陷的修复 卖方应自行对本条所保证的本船或设备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和 /或更换。 这些修复和 /或更换应由卖方完成。 但是,如果卖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卖方的更换材料、部件的运输将影响或推迟本船运行,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可自行选择在其他地 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但买方无论如何应首先尽快地用书面通知或书面确认的电传,告知买方将要修理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本船及其运行没有推迟,其运行未受损害,卖方有权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级社代表,核实买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质和范围。 在此情况下,卖方在检验结束后,应迅速用电传通知买方,承认或拒绝这类缺陷属其担保提供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随后指派的保证工程师,将代表卖方。 出现下列情况,卖方应立即将包括此类修理或更换含运输费的实际成本,或按日本、韩国、新加坡主要船厂实施类似修理或更换的平均费用包括其运输费用取其低者以美元电汇给买 方。 ( 1)卖方承认按本条应补救的缺陷,或 ( 2)卖方在收到买方缺陷通知后三十天内,不接受也不拒绝上述缺陷,也不请求仲裁。 任何争议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 卖方的责任范围 卖方对在上述担保期满后发现的缺陷不负责任。 卖方对由于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损坏负责,卖方责任局限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担保期内,由于一般磨损或不是由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缺陷而导致的该船设备损坏,卖方无义务修理。 发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灾、意外事故、或错误处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买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包括该船官 员、船员、乘员或在该船上工作的人员引起的,而不是卖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该船及设备损坏,卖方不负责任。 同样,对于那些由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换而造成的本船设备任何部件的损坏,卖方不负责任。 根据本合同条款,卖方将本船交给买方后,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保留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对买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材料、设备、设计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由于卖方忽略或错误导致的损失的责任或义务。 卖方不负责买方在本船所承担的义务中的间接损失或特定损失或不论何种原因 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浪费时间,损失利润或收入或滞留费用在内的费用。 本条担保及卖方责任与义务是专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于此表示买方放弃了其他补救、保证、担保或责任,无论这些权利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由法律赋予还是其它(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适销性和间接损坏方面的责任)规定的,是否由卖方疏忽所引起的。 该担保不能延长、变更或改变,除非买卖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 5 保证工程师 卖方应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证工程师作为卖方代表,从本船交付之日起为该船服务十二( 12)个月。 买方及其雇员应给予该保证工程师充分的合作以便 其履行卖方代表在船上的职责。 买方应按照该船轮机长待遇给予保证工程师,并应向其提供食宿,卖方和 /或保证工程师对此不承担费用。 买方应每月向保证工程师支付 美元( USD )作为各项开支,其中包括工资。 买方还应承担在服务期满后飞返中国的旅费及保证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与卖方面通讯联系的费用以及(如有)其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 买方及其继承人和 /或指定人有责任向卖方和 /或保证工程师和 /或卖方赔偿保证工程师的个人伤害,包括死亡、或保证工程师财产的破坏、损失或缺损,如果该死亡、伤害、损失和 /或缺损是由于买方,其继承人和 /或指 定人或其雇员和 /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误造成的。 有关本款细节,合同双方应按照本款内容在交船时另行签订一份协议。 第十条 买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约 1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给卖方的付款为预付款。 如果买方行使其根据本合同条款准许的取消和 /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买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卖方。 这种取消和 /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于卖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 届时,卖方应立即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因本船而向卖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除非卖方对买方的取消和 /或解除有争议而提请仲裁。 如果卖方对买方上述的取消和 /或解除本合同有 争议而提请仲裁,或卖方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时,卖方不退款,买方也无权要求中国银行根据退款保函退款,直至仲裁庭的裁决生效,裁定买方胜诉,买方的取消和 /或解除是合法的,并由仲裁庭通知卖方为止。 如果买方由于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累计推迟 ( )天或因第三条 1( 3), 2( 3), 3( 3)或 4( 3)的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卖方有退款义务,那么卖方应以美元按百分之 ( %)的利率一并付给买方。 利息自该款项被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收到之日或卖方根据第二条 4( 2), 4( 3)或 4( 4)指定的其它银行帐户收到买方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卖方向买方 电汇退款之日止。 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总损失而实施取消或解除本合同,那么应根据此要求的数额向买方退款,不计利息。 3 在卖方向买方作此退款后,本合同各方对他方的责任、义务将完全解除。 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 1 违约定义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买方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 1)根据第二条规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项到支付期,并收到卖方按第二条提出的付款通知后,买方未予支付;或 ( 2)买方在收到卖方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未根据第二条第 3( 5)和 4( 5)向卖方支付第五期款项;或 ( 3)卖方根据本合 同第七条规定按时提交本船,而买方没有接船。 2 违约通知 若买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义务违约,卖方应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之违约发生之日,用电传通知买方,买方应立即用电传向卖方确认上述通知已收到。 若买方在三( 3)个日历日内不向卖方发出电传确认,应视为买方已按时收到上述通知。 3 利息和费用 ( 1)如果买方对于本条第 1( 1)和 /或 1( 2)规定的进度款项付款违约,自付款到期日后的 15 天期间,买方应按年利率为百分之 ( %)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 15)日之后按年利率为百分之 ( %)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如果买方未按本条 第 1( 3)规定接收该船,应视为买方第五期进度款付款违约,并应支付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利息,自第七条第 7 款规定的准备交船之日起算(包括当时在内)。 ( 2)如果买方违反了前述 1( 1)、 1( 2)或 1( 3)的规定,除本合同有关规定条款外,买方不应支付卖方因买方违约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4 交船前违约 ( 1)若买方出现本条第 1( 1)、 1( 2)或 1( 3)所规定的违约,可根据卖方选择,将交船日按买方违约持续时间推迟。 ( 2)若买方出现本条第 1( 1)、 1( 2)或 1( 3)所定义的违约,并持续十五( 15)天,卖方可行使下列权 利和补救措施。 ( i)卖方根据本条第 2 款已用书面确认的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卖方有权自行选择取消或解除本合同。 在买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电传通知后,所有买方供应品归卖方所独有,本船及其设备、机器应由卖方单方出售或采取其他措施;和 ( ii)(适用于买方对本条 1( 1)所定义的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第五期款项、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规定出售本船所花费成本和 /或费用,有权宣布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到期,在宣布后,卖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按其签发的保函条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 5 本船的出售 ( 1)当按上述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后,如果认为适当,卖方完全有权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状态下卖方可公开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无须对买方由此招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若出售本船,卖方应用电传或书面通知买方。 (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项和 /或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 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卖方为设备和/或未安装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费用);和/或卖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费用、开支、消费和/或专利税减去卖方保留的分期款项,并补偿卖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数额的利润损失。 (4)在上述任何一情况下,若售船收益超过前述按照规定所需支付的总额时,卖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无息付给买方。 但付给买方的各款项,如果有,数额不应超过买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项的总额和买方供应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买方应按卖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第十二条 保险 1 保险范围 自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买方接收之时止,卖方应自费向中国一流保险公司投保本船及运至船厂用于建造、安装到本船上的所有机器、材料、设备及舾装件,包括买方供应品。 到交船日,保险总额应该至少等于,但不限于买方付给卖方各期价款的总额,其中包括买方供应品的价值。 上述保险单应以卖方名义出具,此保险单下的一切损失向卖方支付。 2 保险赔偿费的使用 (1)部分灭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买方接收前, 本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且该损坏未对本船造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卖方将凭本条第1款所指定的保险单获得保险赔偿,并将其用于修理损坏部分,以满足说明书中所列的船级社及其他团体、当局的要求,也不向买方追加额外费用,买方应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说明书完成的本船。 (2)全损 若本船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则卖方应当: ( i)根据合同双方协议,按本合同条款继续建造。 在此情况下,按前述保险单所得保险赔偿应用于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损坏部分和/或重新配备买方供应品,而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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