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新花园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 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 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 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林、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发有毒有害 物 或超标噪音; 未经许可 并 办理 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7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 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 义务 关系。 第二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 养护行为不 得 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 物业 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 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有 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 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 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 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 单幢 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由该幢建筑物 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 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约定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 用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 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总房款的 3℅,交纳方式为:现金,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线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 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8 制订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 管理 ,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 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对欠费业主停止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姓名及违约情节。 第三十三条 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 的责任: 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因维修、养护共用 部位公共 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备的使用; 因不可抗拒导致的中断服务; 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 包干 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 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 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 物价局核定价格收取) 住宅: 元 ∕平方米 /月 ,电梯费: 30 元 /户 /月 商业物业: 元∕ 平方米 /月 车位管理费 : 50 元∕月 /个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 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 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 摊计收。 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 拥 有物业的服务费用。 物业的服务费用按月交纳,各业主应 在每月十 日 前 履 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 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 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 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日常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地由建设单位所有。 业主有权按 : 车库车位 300 元 / 个月标准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 交纳车位租赁费用。 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 50 元 / 个月 的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维护公共设施维护服务。 所收费用 仅为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费用。 故入库(场)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有损坏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 9 具证明。 物业公司附加提供的保安措施仅为预防性质。 第四十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 一 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 二 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公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 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 三 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日加收应纳费用的 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应纳费用的 3‰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拖欠费用半年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 的授权 ,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 四 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 ,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渝新花园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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