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刘磊处长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息 、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 ) 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 ) 其他所得 ,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项目 新税法和拟制定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老税法主要内容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工资 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对企业和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制度 , 即每月每人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 1600元 , 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捐赠 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 ,即企业向民政 、 教科文卫 、 环保 、 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 , 在其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对企业的公益 、 救济性捐赠 ,即企业向教育 、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 , 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 准予扣除。 对企业的公益 、 救济性捐赠 , 即企业向教育 、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 , 可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 , 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 ,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 ,对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 10%以上的 , 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 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 , 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 ,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 ( 包括 2%、8%、 25%) 扣除 , 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 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 、 允许抵免的税额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一 )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 二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 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限额抵免法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间接抵免法: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 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 统一内 、 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并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 减少区域性优惠 , 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 , 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 , 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倾斜为主 、 地区倾斜为辅 、 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的模式;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免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一 ) 国债利息收入; ( 二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三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四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新企业所得法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 , 可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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