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税费 — 应交所得税; 所以,强调新准则中所使用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2 会计准则科目的变化 • 表 1 资产类科目 名称调整 对照表: 原准则 新准则 现金 库存现金 物资采购 材料采购 受托代销商品 代理业务资产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周转材料 委托贷款 贷款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递延税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 负债类科目变化 原准则 新准则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金 应交税费 递延税款 递延所得税负债 代销商品款 受托代销商品款 34 损益类科目变化 原准则 新准则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费用 销售费用 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 35 原准则的方法 • 原准则使用的是应付税款法; • 新准则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 更加体现资产、负债的定义; 36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点 • 暂时性差异 • 资产 负债 • 账面价值>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时间性差异 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 账面价值<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37 三个基本分录 (1)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 2)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38 两个基本公式 1. 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2. 当期所得税 =当期应交所得税;这个数额是根据 利润总额 ,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 当期应纳所得额 ,按照应纳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来的。 39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基本核算程序: 1. 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2. 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3. 比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 4. 确定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5. 与所得税费用相配对,做会计分录; 6. 计算当期所得税(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7. 计算所得税费用总额; 40 新准则中的利润表 • 营业收入 • 减:营业成本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 资产减值损失 • 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1 新准则中的利润表(续) • 加:投资收益 • 得出:营业利润 • 加:营业外收入 • 减: 营业外支出 • 得出:利润总额 • 减: 所得税费用 • 得出:净利润 42 新税法中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 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 抵免税额 :例如,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法第34条)。 43 新税法规定了使用权责发生制 1.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消除的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有 20多项,新增加的差异有 40多项,目前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已达到 100多项。 2. 在 消除的差异 中,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 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 , 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3. 增加的比较典型的差异有:按会计准则规定,资产 期末计量广泛应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则不认可这种计量属性。 4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56条 —75条是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内容,对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了说明。 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 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 ,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 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 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在 实际处置或结算时 ,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 借款费用 ,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 47 企业所得税法的六个内容 1. 纳税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税率; 3.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收优惠; 4. 源泉扣除; 5. 特别纳税调整; 6. 征收管理; 48 纳税人 • 根据国务院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发[ 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的通知(财税[ 2000] 91号)文件规定,自 2000年 1月 1日起 停止 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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