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刘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 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 )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是指《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规定的港口码头 、 机场 、 铁路 、 公路 、 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 、 水利等项目。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 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 、 公共垃圾处理 、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 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 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 条例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 , 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 , 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 , 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 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五 )项规定的所得 ,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一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二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三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七、 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工业企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二 )其他企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所 得 税 管 理 司 八、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产品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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