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专题讲解培训教程(下)(155页)-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1) 《 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20]21号)(转发国发[2020]39号、 40号);  注意有关优惠政策过渡取舍的口径;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1号); ( 4)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衔接(未发文) ( 5)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 [2020]23号); ( 6)财税 [2020]115号, 划定新旧外资企业)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 享受过渡政策的范围: ( 1) 老外资企业 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 2020年 3月 16日)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 企业。 (财税 [2020]115号)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税率过渡)。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2)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 ( 3)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界定。 3月 16日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国发 [2020]39号文件附件所列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 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过渡政策; 3月 16日后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不享受过渡政策。  操作要点:莫将原享受过渡期优惠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随意撤销。 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对象:( 3类) ( 1)优惠税率过渡对象: 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企业); 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的 所有企业 ;(实际已扩大)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2)减免税过渡对象:  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限定区域)  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原有区域限制, 1999年扩大到全国),五免五减半;  经营期在 10年以上,在经济特区举办的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南省未限制内外资),一免二减半;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内外资),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税;  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三年免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 15%或 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定期减税或免税;(未限定年限) ( 3)优惠税率 +减免税政策的过渡对象。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优惠税率过渡的具体办法: ( 1)原执行 15%税率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 +上海浦东新区内的企业 , 2020年按 18%征税; 2020年按 20%征税; 2020年按 22%征税;2020年按 24%征税; 2020年及以后年度按25%征税。 ( 2)原适用 24%、 33%的企业, 2020年及以后按 25%征税。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减免税政策过渡方法: ( 1)自 2020年度起, 原 享受“两免三减半”(生产性外资)、“五免五减半”(外资基础设施)、“两免”(高新)、“三免三减半”(北京试验区高新)、“一免二减半”(服务型外资和海南服务企业)等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 2020年后 继续 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 期满为止。  操作要点:限于享受过渡政策的企业。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2)计算减免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计算,税率按过渡税率执行,减免税期限遵从原规定。 ( 3)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20年度起计算。 (含未开工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 ( 4)各项过渡政策与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但不可重叠享受。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同时享受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过渡方式: ( 1)对按照国发 [2020]39号文件适用 15%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统一按照以下规定税率计税并减半征税。 即: 2020年按 18%减半征税; 2020年按 20%减半征税; 2020年按 22%减半征税; 2020年按 24%减半征税;2020年及以后年度按 25%减半征税。 ( 2)原适用 24%、 33%的定期减半征税的企业, 2020年及以后统一按 25%减半征税。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政策的过渡。 ( 1) 2020年 1月 1日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统一按新税法 29条规定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 ( 2)原已按西部大开发政策,由民族地区政府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含中央),自 2020年 1月1日起,减免期限低于 5年的,准予执行至2020年(最长不超过 5年);减免税期自 2020年起超过 5年的,从 2020年起按新税法 29条执行。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3) 2020年 3月 16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内资企业,民族自治地区省级政府批准的定期减免税(含中央税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5年;  操作要点:此类优惠力度往往大于新法规定(有可能 3月 16日后审批)。 ( 4) 2020年 3月 16日后经批准设立的内资企业,民族自治地区省级政府批准的定期减免税(含中央税收),不得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特定区域内 新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 ( 1)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税法 57条)(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上海浦东新区 )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操作要点:注意三个着眼点:一是在上述特定区域内;二是高新技术企业;三是新设立的企业。  操作要点:经济特区内的 老、非高新企业按照国发 [2020]39号文件规定过渡;  操作要点: 在上述区域内新办非高新企业无优惠政策。 (国发 [2020]40号)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2)过渡方式:  在特区内 2020年后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25%减半征税。  经济特区、上海浦东的税率五年内过渡到 25%,但保留对区内高新企业的激励政策。 (定期减免)  (比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征税。 (全国 100多家)  操作要点: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的新设高新企业(总分关系),应单独核算区内与区外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过渡。 ( 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用于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操作要点:注意实施条例 28条,当前风险不大。 ( 2)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 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 10%征税; ( 4)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将折旧期缩短为 2年; 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5)集成电路企业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可按 3年折旧; ( 6)投资额超过 80亿元或集成电路小于 路生产企业,经营期> 15年的,可以 五免五减半 ; ( 7)生产线宽小于 ,可以 二免三减半 ; ( 8) 2020至 2020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投资者,再投资可以退还 40%所得税;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可以退还 80%所得税。 (仅此保留再投资退税) 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政策。 (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 (不含委托理财的佣金、手续费收入) (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税; (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税。 (放宽)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 1)主要指西部大开发有关所得税政策;( 15%以及定期减免税 )、( 2001年至 2020年) ( 2)国发 [2020]39号文件规定,西部大开发政策继续执行。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1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所得税问题。 2020年 1月 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 1)该股息、红利源自该居民企业 2020年 12月 31日前实现利润的部分,仍按原外资税法第 19条规定处理;(免予征税) ( 2)该股息、红利源自该居民企业 2020年 1月 1日之后实现利润的部分,一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或按协定从低)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1分配取得股息、红利的政策。  2020年 1月 1日起,企业因补投资企业分配2020年以前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新税法规定处理,可以免予征税。 (流通股超 12个月)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过渡。 (国税发 [2020]23号) ( 1) 2020年底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工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可以按原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 ( 2) 2020年底前用 2020年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不享受退税政策。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1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免税政策的过渡。 (国税发 [2020]23号) ( 1)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合同于 2020年底前签订,且符合原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经批准可继续予以免税,不包括合同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 2) 2020年起上述所得,一律征税。  操作要点: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利息除外。 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1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后,未达到规定的经营期限或不再符合原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应追回所享受的减免税。 1除国发 [2020]39号、国发 [2020]40号、财税[2020]1号文件外, 2020年 1月 1日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除另有规定外,尚未执行到期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 2020年 1月 1日起停止执行。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1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衔接问题; ( 1) 2020年底实际采购的,允许抵免完毕; ( 2) 2020年底已采购未审批的处理。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1下列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 1)再就业政策;(财税 [2002]208号,财税 [2020]186号审批至 2020年底) ( 2)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政策;(财税 [2020]10号、财税 [2020]128号;财税 [2020]180号、财税 [2020]155号) ( 3)社会公益政策; 《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20]148号)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4)部分转制政策;  《 债转股企业有关政策 》 ;(财税 [2020]29号)  《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 》 (财税[2020]18号); 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20]14号);  《 文化体制改革税收政策 》 (财税 [2020]1号、财税[2020]2号); 三、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5)涉农和国家储备粮政策:  《 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 》 (财税[2020]10号);  《 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 (财税 [2020]17号);  《 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 (财税[2020]105号); 三、 过渡期税收政策衔接与操作 ( 6)单项税收政策:  股权分置改革政策。 财税 [2020]103号);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政策。 (财税 [2020]169号);  农村信用社试点地区税收政策;(财税[2020]46号、财税 [2020]18号);  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20]123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及优惠政策操作 (一)过渡文件 《 科持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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