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版历史必修1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1内容摘要:
东罗马帝国时期的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 背景 内容 作用 《 查士丁尼法典 》《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 《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 查士丁尼新敕 》 过去制定的法律规模庞大复杂,使用不便 查士丁尼有感于西罗马统治危机和覆灭教训 标志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标志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对罗马: 对世界: 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调解社会矛盾,稳固帝国统治, 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对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 :英 《 权利法案 》 、美 《 1787宪法 》 、法 《 拿破仑法典 》 、中 《 临时约法 》 以及我国现在的 《 民法通则 》 和 《 继承法 》。 现在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不告不理 ” 等诉讼原则直接来源于罗马法。 知识连接:古代几大法系 :君主意志、民法薄弱 :印度教法。 :又称阿拉伯法系。 《 古兰经 》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化、 (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法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片面离婚(即因一方的意愿而离婚)有下列三种: 一是友好离婚 ,即离婚由一方提出,但不是由于对方的过失而是另有正当原因 …… 对当事人双方都不加制裁; 二是有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 ,即因对方有过失而提出的离婚,如谋杀、谋叛和行为严重不检点等;三是无原因片面离婚 ,一方主张离婚却无任何正当理由,以致无过失的一方遭受损失,这种离婚虽获准许,但对主张离婚的一方给予制裁。 查士丁尼第 117号新敕令 古罗马法庭遗址 中国古代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制度 , 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 , 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 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称为 “ 七去 ” 材料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 ,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 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 ……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 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古罗马)西塞罗 材料 中 国历代有卷帙浩繁,分支众多的法律 …… 都。岳麓版历史必修1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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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一:随着西方殖民时代的到来,美洲的农作物,如烟草、玉米、马铃薯,甜菊、花生、西红柿传到欧洲、亚洲和非洲,增加了人类的食品种类,改变了人的饮食结构,欧洲的家畜,如马、牛、山羊则影响和改变北美印第安人的生活方式。 美洲的烟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欧洲人和土耳其人的生活习惯。 —— 《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 》 材料三:在 3个世纪里,西班牙从拉丁美洲榨取了 255万千克的黄金和 1亿千克的白银,约值
近 200万言的著作,毫无价值。 三、晚年的困惑 原因: 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原因 认识的局限(认识的相对性) 时代的局限(神学的阴影) 英国著名诗人在他的墓碑上镌刻着铭言:让人们欢呼这样一位多么伟大的巨匠,人类荣耀曾经因他而在世界上存在过。 1942年爱因斯坦为纪念牛顿诞生 300周年而写的文章,对牛顿的一生作如下的评价: “ 只有把他的一生看作为永恒真理而斗争的舞台上一幕才能理解他 ”。
民族自强不息的典范。 这说明( ) 进取的永恒的精神力量 ,中华民族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 周易 》 A :胡锦涛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法通则 》 、 《 继承法 》 ( 3)对现在: A、近代欧洲大多数国家都以罗马法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如 《 拿破仑法典 》 、 《 德国民法典 》 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都渊于罗马法;公认的法学理论、法制民主原则也发端于罗马法。 英美法系的诉辩对抗的法庭审理模式来自于古罗马法。 西方国家法庭上的诉辩对抗(浮雕) 是根据罗马法制定的资本主义民法的典型 《 拿破仑法典 》
法; ⑾ 万民法; ⑿ 凯撒。 ⑸⑹⑺⑻⑼⑾ 罗马疆域图的变化: ⑴、 罗马共和国成为地中海霸主 西 班 牙 小 亚 细 亚 埃 及 罗马 迦太基 ⑵ 罗马帝国时期的疆域变化 ( 500年领土变化) 27BC→→→ → 2世纪初 →→→→ 395C→→→→476C 思考:地跨欧、亚、非的罗马大帝国形成的原因。 ⑴ 不断改善的内部优势。 平民与贵族的不断斗争,使罗马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部矛盾也日益复杂地相互交织在一起,并逐步演变到危机四伏的程度(斯巴达克起义)。 原来建立在城邦基础上的共和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这种局面,于是罗马统治集团开始推行集权化的军事强人政治,其结果是罗马共和国被罗马帝国取代。 • 公元前 27年,屋大维被元老院授予“奥古斯都”称号,罗马历史进入帝国时代 三、罗马帝国(前 27—公元 476年): 屋大维 (公元前 63~公元 14) 屋大维的“元首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