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现操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 50 元。 单位、车间应建立工艺纪律检查和考核记录,未作记录者视为违反规定,每次罚款 500元。 单位全年累积罚款达 5000 元以上的, 扣单位主管领导和厂矿长500 元,生产科长 200 元。 第 七十五 条 职工因违反三大操作规程造成人身、设备和生产事故,按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小,经事故分析后,由事故主要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 1%10%,并根据情节轻重停发一个月、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一个季度、一年的奖金。 还可视其态度、情节在行政上处以调离技术工种岗位,当年不予升级,或延缓岗位工资套标时间,降低工资序号、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直至除名的处分。 对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可视其责任的大小适当处以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 第 七十六 条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章作业事故负有渎职责任,可处以事 故主要责任人赔偿数额的 50%的罚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 七十七 条 技术人员因失职造成了无章可循的事实,并由此造成了事故和经济损失,可根据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大小对有关技术人员处以 50— 500 元的罚款。 第 七十八 条 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工艺流程、生产布局、主要工艺设备、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条件而影响了生产(包括技术经济指标),造成了经济损失可根据损失的多少对责任人处以 50— 500 元的罚款。 若属决策失误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可对决策层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可并处 1000— 3000元的罚款。 第 七十九 条 厂矿、车间(工区)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违纪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将根据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大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可并处 500— 1000 元罚款。 第 八十条 厂矿对职工违反工艺纪律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不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向公司汇报,一经查出后,视情节轻重对主管技术工作领导、生产技术科长、车间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技术主管处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分别处以 100— 200元罚款。 第八章 违反设备能源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 八十一条 凡发生特大设备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的厂矿长 、主管副厂矿长、主任工程师、机动科科长、所属车间主任(工区区长)、主(兼)管设备的副主任(副区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除当月奖金;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处分,并处以直接损失费 1%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事故次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并处以直接损失费 1%的罚款。 第 八十二条 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应当扣除事故单位厂矿长、主管副厂矿长、主任工程师、机动科科长、所属车间主任(工区区长)、主(兼)管设备副主任(副区长)当月奖金;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并处以 直接损失费 1%的罚款;给予事故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直接损失费 %的罚款。 第 八十三条 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应当扣除事故发生车间主任(工区区长)、主(兼)管设备的副主任(副区长)当月奖金;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处以直接损失费2%~ 3%的罚款;给予事故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并处以直接损失费 1%~ 2%的罚款。 第 八十四条 凡发生设备故障, 对责任者取消当月奖金。 第 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可循;对职工不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设 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对存在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修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不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管理混乱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故障从重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八十六条 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无证操作,擅自开车以及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故障,将从严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八十七条 对发生特大、重大、一般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每发现一例除按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处理外,另分 别罚单位主管机动工作领导、机动科长、设备事故管理员 100~ 200元。 第 八十八条 对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重复发生重大、特大的设备事故,应及时对有关人员从重从严处罚。 第 八十九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加工质量、安装质量、检修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0xx 元及以上)者,对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0%进行赔偿。 第 九十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对发生严重跑、冒、漏不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者,应处责任人实际损失价值的 10%罚款。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第 九十一 条 对采购质量不合格或质次价高的设备备件 ,造成损失 ,按损失价值的 10%由责任者进行赔偿 ,造成设备事故、故障的,参照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九十二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计划不周、选型不当、采购质量低劣而造成设备、备件闲置积压,无法使用,对责任人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 10%进行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借、出租、变卖固定资产,否则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固定资产同等价值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对采用各种手段偷电窃电者, 一经查出罚款50020xx元,情节严重或谩骂殴打稽查工作人员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未经许可私自搭火接电(包括私自安装路灯),按偷电窃电论处。 第九十五条 未经许可的工作场地使用电炉,违者除没收电炉外,对责任人处以 200 元罚款。 单身宿舍、办公室、路灯不准使用 100W以上灯泡,发现一次一盏罚款 20元。 第九十六条 损坏能源计量装置或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赔偿直接损失费和 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未按程序办理水电转供手续而擅自向外转供水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电者,追究供水供电部门主管领导(包括科室领导)责任。 转供负荷 10KW以下,每一例对主管领导处以 500元罚款,科室负责人处以 500 元罚款; 10KW 及以上,处以 1000 元及以上罚款。 第九十八条 拒不执行公司电力调度指令的(包括统一拉闸停止非生产用电命令),对责任人或主管领导处以 500元罚款。 第九十九条 水电管理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循私舞弊、以水电谋私,必须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 35 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和 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一百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在公司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行政一把手负责或副职主管、办公室归口、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制,加强法律事务、合同管理考核,并按规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建立收、发法律文书登记台帐,建立诉讼案件的发案、处理、结案台帐。 建立案情汇报制度,各单 位对已发生或将要发生诉讼的法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律纠纷,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室汇报案情,如推诿拖延或隐瞒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和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各承担损失的 100%。 发案单位在案件发生后,应积极配合参加案件处理工作,如持消极态度或拒不参加,案件败诉后,经办人和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各承担损失的 50%。 违反规定,协助执法机关不当和擅自对外提供证据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损失的 100%。 第一百零三条 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要严格执行该办法所列的各项规定外,要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考 核。 建立合同(专用章)台帐,按时填报合同报表,年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总结。 按规定履行合同评审程序,严格审查对方签约资格,复印保存对方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格证书。 未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评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经办人和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各承担损失的 50%。 合同文本规范。 金额在 10000元以上的业务,必须有书面合同,财务根据合同结算。 无委托人授权而转付、代付货款,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和该单位行政负责人各承担损失的 50%。 除依法解除的合同外,合同的履行率达到 100%。 在合同标的物(样)的发运 、验收、交接、保管过程中,无委托人授权而交付,造成损失的,负责人承担损失的 100%。 第一百零四条 对没有达到 《 合同管理办法 》 考核要求的,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对违反合同管理办法,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方式为: ① 在公司每年两次合同大检查或不定期合同检查中,对签订合同不合格的合同签约人和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提出批评并责成改正。 ② 对于两次受到相同批评的个人,罚款 50— 200 元,法律事务部通报该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和业务负责人,暂停其授权委托书的使用,在一年内取消其签约资格,重新对其进行 《 合同法 》 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 培训。 在以后的合同检查中,再发现同样错误的,对业务科室罚款 200— 500元,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个人签约资格,不再授予其授权委托书。 ③ 对于连续两次受到批评的合同管理部门,按该单位合同管理小组人员 人平 100— 200元罚款。 在以后的合同检查中,再发现同样错误的,对责任单位合同管理小组人员按人平 200— 400元罚款,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并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对该单位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合同管理办法行为,且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签订人、有过错的合同评审人、财务人员 ,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分别为: ① 损失额在 10000元以内(含 10000元)的,赔偿 1000— 3000元。 ② 损失额在 10000— 100000元(含 100000元)的,赔偿 3000— 10000 元,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③ 损失额在 100000— 1000000 元(含 1000000 元)的,赔偿10000— 100000 元,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④ 以上赔偿,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比例赔偿。 人员众多,无法分清各自责任的,视为责任相同,平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有违反合同管理办 法行为,且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00 元以上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对在签订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行贿、受贿、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经办人和协助履行合同的相关人员,予以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章 违反经营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部门员工未按企业所授予的业务范围和权限,擅自代表单位或部门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损害了单位或部门的信誉,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 200500 元的处罚;对于给单位或部门造成损失的,在 1万元及以下者,按损失金额的 5%10%进行赔偿。 损失在 1万 元以上者,按损失金额的 10%进行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员工在物资采购业务中,由于对市场缺乏了解或业务程序不健全,造成采购的物资质次价高,给单位或部门造成价差损失在 1万元以下者,按损失金额的 10%15%进行赔偿;对于价差损失在 1 万元以上者,按损失金额 15%- 20%进行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甚至记过处分。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第一百零七条 员工在开展物资、原料及产品中转和发运业务中,对于执行制度不严或违章违纪操作的,每发现或查出其中某一项者,给予当事人每人次 200500 元的处罚;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 5%10%进行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甚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员工在原料采购业务中,由于对供货方的情况掌握不全面,风险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造成风险失控或采购到的原料质次价高,给单位或部门造成损失,对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下者,按损失金额的 5%10%进行赔偿。 对于造成损失金额在 5万元以上者,按损失金额 10%进行赔偿和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员工在产品销售业务中,由于对需货方的情况掌握不全面,风险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造成风险失控或销售出去的产品价格偏低,给单位或部门造成损失,对于损失在 1 万元及以下者,按 损失金额的 5%10%赔偿;对于货款收回有困难的及损失金额在 1 万元及以下者,按损失金额的 5%10%赔偿;对于货款收回有困难的及损失金额在 1万元以上者,按损失金额的 10%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甚至记过处分;对于货款收回无望及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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