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苏教版语文选修语言规范与创新小节不可随便内容摘要:

和重排古籍。 ”因此,文学作品没有特殊需要,是不必把汉字改成阿拉伯数字的。 “ 白发三千丈 ” 改为 “ 白发 3 000 丈 ” ,这只能说是笑话。 (2) 星期几误用阿拉伯数字 直到星期 2 ,车还没到,全厂的人都伸长了脖子。 《试行规定》和《国家标准》都明确规定,星期几一律要用汉字。 如 “ 星期 2 ” 应为 “ 星期二 ” ,因为这是一个完整的概念。 在英语中, “ 星期二 ” 便写成一个单词 “ T uesday ” ,不是 “ 星期 ” 和 “ 二 ” 的组合。 也就是说, “ 二 ” 是一个语素。 《国家标准》规定: “ 作为语素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 (3) 夏历月日误用阿拉伯数字 8 月 15 ,圆月当空。 天上月圆,地上人圆。 让我们为新人举杯 „„ “ 8 月 15 ” 应为 “ 八月十五 ”。 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是两种不同的符号系统,为了准确地反映历史面貌,《国家标准》规定,凡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均应使用汉字。 “ 八月十五 ” 即中秋节,这是按夏历计算的,故不能用阿拉伯数字。 “ 大年三十 ” 当然也不能写成 “ 大年 30 ”。 同样,按照这一规 定, “ 丁丑年三月十二日 ” ,就是中国干支纪年,也不可写成 “ 丁丑年 3 月 12 日 ”。 (4) 清代以前历史纪年误用阿拉伯数字 嘉靖 8 年,一条变法正在推广,税制大为简化。 “ 嘉靖 8 年 ” 应为 “ 嘉靖八年 ”。 “ 嘉靖 ” 是明代皇帝的年号。 《国家标准》规定,凡中国清代和以前的历史纪年、中国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均不应与公历混用。 也就是说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可以按传统体例即用汉字表述,并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 “ 嘉靖八年 ( 公元 1529 年 ) ”。 (5) 年份随意缩略 早在 92 年前,此事便已提上议事日程,但议而不决,至今还是八字未见一撇。 “ 92 年前 ” 应为 “ 1992 年前 ”。 否则,容易产生歧义,因为 “ 92 年前 ” 也可理解为 “ 九十二年前 ”。 《试行规定》明确指出: “ 年份不能简写,如 198 0年不能写作 80 年, 1950 年~ 1980 年不能写作 1950 年~ 80 年。 ” 《国家标准》稍稍表现出一点弹性,加了 “ 一般 ” 两字: “ 年份一般不用简写。 ”“ 如: 199 0年不能简作 ‘ 九 ○ 年 ’ 或 ‘ 90 年 ’。 ” 但两者在精神传达上是一致的。 上例的“ 92 年前 ” 显然不合这一规定。 (6) 定型的词或词组中的数字误用阿拉伯数字 影片上的侵略者长驱直入,一路只见残垣断壁、荒草野径,你怎能不感到 8国 联军铁蹄的疯狂。 怎能不感到这一页历史的沉重。 “ 8 国联军 ” 应为 “ 八国联军 ”。 《国家标准》规定,凡是已经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都必须用汉字。 “ 八国联军 ” 是一个定型词组,不是临时组合,因此不能写作 “ 8 国联军 ”。 同理, “ 第三世界 ” 不能写作 “ 第 3 世界 ” , “ 十月革命 ” 不能写作“ 10 月革命 ” , “ 二万五千里长征 ” 不能写作 “ 25 000 里长征 ”。 (7) 世纪和年代误用汉字 本世纪二十年代初,有声电影兴起,无声电影开始走下坡路。 “ 二十年代 ” 应改为 “ 20 年代 ”。 根据《国家标 准》,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以及时、分、秒,这是一个完整的时间系列,均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不能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世纪和年代又用汉字,同一系列,两样书写,这是不符合数字使用要协调、得体的规定的。 (8)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断开移行 一年来,足不出户,写了 650 000 字,其中有一部长篇、两部中篇 „„ “ 650 000 字 ” 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这是不能断开移行的。 《试行规定》和《国家标准》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因为一旦断开,数值便无法准确识读,如上例,前面成了 “ 650 ” ,后面 “ 000 ” 也因没有首位 数而让人莫名其妙。 (9) 数量单位运用不合规范 一人有难,八方支援。 短短一周内,便收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 4 万 3 千 5百元的捐款 „„ “ 4 万 3 千 5 百元 ” 可以写作 “ 43 500 元 ” ,也可写作 “ 万元 ” ,但写作 “ 4 万 3 千 5 百元 ” 是不合规范的。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在非科技出版物中,为了便于读数或移行,可以用 “ 亿 ”“ 万 ” 作单位,数值特别大的,还可以将 “ 亿、万 ” 同时使用。 但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等为单位,更不能如上例将 “ 万、千、百 ” 同时使用。 (10) 概数误用阿拉伯数字 别看她才 7 、 8 岁, 还没跨进校门,可那一脸的机灵,实在讨人喜欢。 “ 7 、 8 岁 ” 应为 “ 七八岁 ”。 《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也不得用顿号隔开。 (1 1) 约数误用阿拉伯数字 挖了半天,也不过 10 几斤。 芳芳嘟着嘴,沿着小路挎着篮子走了过来。 “ 10 几斤 ” 应为 “ 十几斤 ”。 约数有两种情况:凡是带 “ 几 ” 的,必须用汉字;其他用 “ 多 ”“ 余 ”“ 左右 ”“ 上下 ” 等等表示的,则必须视上下文而定,以局部体例的统一为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也以用汉字为宜。 (12) 竖排误用阿拉伯数字 上例中的阿拉伯数字,均应改为汉字。 《国家标准》规定,竖排文字中,只有涉及代号、代码或序号之类不宜改动的阿拉伯数字方可保留外,其余一律使用汉字。 否则,不管阿拉伯数字是 “ 直立 ” 还是 “ 躺倒 ” ,都是不合规范的。 [ 积累 应用 ] 1 . 提示 (1) 错在非疑问句用问号。 “ 这条路谁能走通 ” 中虽有疑问词,但它是 “ 我不知道 ” 的宾语,整个句子是一个主谓短语作宾语的陈述句,故不能用问号。 (2) 错在倒装句中问号前置。 全句是一个倒装句。 “ 我的小姑奶奶 ” 是全句的主语,凡是倒装问句,问号应置于句末 ,才能准确表达出疑问或反问的语气。 (3) 错在分句之间用顿号,破坏了句子的结构。 全句有三个分句, “ 她是那样欢快、昂扬、奋发 ” 是第二个分句,与第三个分句 “ 正在向辉煌的明天飞去 ”之间不应用顿号,而应该用逗号。 (4) 错在联合词组不同层次的词语之间用顿号。 句中 “ 越剧、沪剧、淮剧 ”是一个层次,它和 “ 安徽的黄梅戏 ”“ 河南的豫剧 ” 组成联合词组,又是一个层次。 不同层次之间都用顿号,造成层次不清。 第二层次应该用逗号。 (5) 错在连词前面用顿号。 “ 或 ” 是连词,在不表并列关系的连词前面不能用顿号,可根据不同句子的情况,或删去 顿号,或者改用逗号。 (6) 错在概数中间加顿号。 “ 十七八岁 ” 是邻近的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因为概数无须停顿所以不能加顿号,否则就成了 “ 十七 ” 和 “ 八 ” 并列,不符合表述原意。 (7) 错在集合词语中间用顿号。 “ 公安干警 ” 是集合词语,是紧密结构,不能用顿号分隔。 错在单双引号误用。 “ 严打 ” 应用双引号。 (8) 错在句子的层次标示不合句意。 在用冒号总领下文之后,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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