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承包方未能履行 款 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 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 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 14 专用条款中约定。 .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 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 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5 .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 6)不可抗力; ( 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 (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 )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 9)按本合同第 16 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 (包括查验后的修补 ),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承包 方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 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 同意顺 16 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 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本园林 绿化 工程的质量有 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 本园林 绿化 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 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的土壤符合 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检查和返工 .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 17 提供便利条件。 .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 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 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 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 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 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 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18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 对于本园林 绿化 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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