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 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 超过 12v。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五十九条 许可证管理 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管理人员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 限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2 周。 3.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 1 年。 10 第九章 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停工前的安全管理: 1. 凡是设备检修必须制定稳妥的停车方案;包括排料、拆装、盲板、场所等方案,重点设备和管道要求画出排料、吹扫、置换单线图,按系统彻底清扫,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密切配合,并做好记录工作。 2. 凡属检修的设备、管道、贮罐必须事先填写《设备检修通知单》经有关部门签证后,检修人员方能接受任务单时的工作内容进行检修,同一项目如有追加任务时 ,必须另行填写《设备检修通知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 加强安全教育,参加检修的各类外来人员由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教育,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制度,增强安全意识,做到安全优质,如期完成。 第六十一条 检修前的安全管理: 1. 凡检修前的管道、设备必须泄压、吹扫、置换,达到分析合格不允许留死角,在设备检修通知单上填写清楚并到现场确认,被检修的设备管道等若与有物料的设备管道相连的,必须认真检查盲板是否隔开或断开。 2. 转动设备要切断电源方许检修,并在已断开的电源开关上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 加锁。 3. 凡检修任务外包或内部承包的合同中,一定要有安全施工条款,防止赶任务而不注意安全。 4. 各种作业必须严格遵照公司内的各项制度和上级各种规程、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火安全管理: 1. 凡设备需用火必须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按照所规定的安全用火审批手续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 特级用火和重大项目用火应召开专题安全会议,明确安全职责,由项目负责人安排落实,安全措施方能用火。 3. 用火点周围不允许可燃、易燃物质,严格检查物料管线的泄漏点。 第六十三条 检修过程中安全管理: 1. 凡进入检修现场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工)必 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和公司各类规章制度,违者规定处理。 2. 在检修过程中需用氮气或蒸汽吹扫时,要有专人进行认真检查,防止蒸汽、氮气而造成事故或伤人。 3. 检修作业,必须先申请办理各种许可证 (《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用火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 《破土作业许可证》 、 《高处作业许可证 》等 )。 第六十四条 开车前安全管理: 1. 检修结尾组装前,要对设备、管道容器内部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工具、杂物等遗留在内。 2. 所有检查项目完成时,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原状,并确保正确好用,开车前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 3. 要填写检修竣工验收单,并经验收合格。 4. 转动设备是管道进行单机试运、试压、置换,对安全阀、压力表要试压、定压、铅封、系统气密性试验合格。 第六十五条 开工前对操作工要认真培训。 对工艺及设备管道变动部分要有相应的操作方案,修改工艺卡片并进行技术练兵,必须做到岗位操作工会用会操作。 11 第十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六十七条 进行 5m(含 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 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七十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七十一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安全管理人员处办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 2. 高处作业所在工段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5 米(含 5 米) 以上至 30米(不含 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许可证》由工段负责人签发。 30米(含 30米)以上特级登高作业,由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由生产部经理或副经理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3.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 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二条 作业安全措施 1. 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 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 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 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 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5.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 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 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 供高处作业人 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8.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 12 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七十三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 对 《高处作业许可证》 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七十四条 许可证的管理 1. 《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 1年。 2.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直属企业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3. 《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 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 7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章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 100 吨以上;中型:40 吨至 100 吨;小型: 40 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第七十六条 安全管理 1. 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 保存检修档案。 2.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十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 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十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 起重作业时必须 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 2. 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 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13 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二章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生产厂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 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八十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 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第八十三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破土部门填写, 生产部组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审核、确认。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 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生产部经理审批。 第八十四条 作业安全措施 1.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 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的。 5.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6.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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