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规划方面文件规定、规范学习批注后内容摘要:
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离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在 40~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米。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 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 (四)车站、码头、机场 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 米,中型汽车为 米,载货汽车为 米。 (六)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93)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 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 (四)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平方米 /人 ,小区 (含组团 )不少于 1 平方米 /人 ,居住区 (含小区与组团 )不少于 平方米 /人 ,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 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第五十七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 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 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 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 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 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 2020年 2月 1 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 ,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 ,2020 年 4 月 1 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997 年 10月28 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中心环路以内 中心环路以外 金阳新区 建筑性质高度 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低层住宅( 1~ 3 层) 40 40 40 多层住宅( 4~ 6 层) 2 30 30 30 中高层住宅( 7~ 9 层) 30 28 25 高层住宅( 10 层以上) ~ 25 ~ 20 ~ 20 公共建筑(高度 24米以下) 40 30 20 高层公建(高度 24 米以上100 米以下) 35 30 20 低层厂房及库房 / / 40 40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30 30 备注: 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100 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中心环路以内:指从宝山路、解放路、浣沙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外侧进深 50 米范围的建设用地。 中心环路 以外:指除 “中心环路以内 ”所述范围以及金阳新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区。 附表二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容积率控制指标 提供 1m2 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m2) 小于 2. 0 大于等于 小于 3. 0 大于等于 小于 4. 0 大于等于 小于 5. 0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 位 0176。 ~ 15176。 (含) 15176。 ~ 30176。 (含) 30176。 ~ 45176。 (含) 45176。 ~ 60176。 (含) 60176。 ~ 90176。 (含) 折减系数 备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 0176。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 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附表四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退让 建筑 40 米以上 大于 30 米 小于等于 40 米 大于 25 米 小于等于 30 米 大于等于 20米 小于等于25 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高度 24 米以下 建筑 5 4 3 3 高度 24 米及以上50 米以下建筑 10 10 8 8 高度 50 米及以上100 米以下建筑 12 12 10 10 100 米以上建筑 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备注:。 ,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附表五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日转运量(吨) 用地 面积(平方米) 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 150 150~ 300 300~ 450 1000 ~1500 1500 ~100 100~ 200 200~ 300 > 450 3000 3000 ~4500 > 4500 > 300 附表六 停车泊位 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其他车辆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 /客房 1 2 餐饮、娱乐 车位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2 3 3 办 公 车位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3 4 商 业 车位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6 5 体 育 馆 车位 /100个座位 4 20 6 影 剧 院 车位 /100个座位 4 20 7 展 览 馆 车位 /100个座位 1 3 8 游览场所 车位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1 9 医院 医治、住院楼 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3 10 独立门诊 车位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1 3 11 综 合 楼 车位 /100平方米 游览 3 面积 12 住宅 别墅、联排高档 低层住宅 车位 /户 2 / 13 商品住宅 车位 /户 1 14 经济适用住宅 车位 /户 15 学校 中 小 学 车位 /100名师生 30 16 高等 教育 车位 /100名师生 2 50 17 火车站 车位 /高峰日每 千旅客 4 18 农贸市场 车位 /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2 4 备注 ( 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 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 1/10折算指标 . 附 表 七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 m) 至灌木中心距离( m) 低于 2 米的围墙 1. 0 — 挡土墙 1. 0 — 路灯杆柱 2. 0 — 电力、电信杆柱 1. 5 — 消防栓 1. 5 2. 0 测量水准点 2. 0 2. 0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低层住宅:层数为 13 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层数为 46 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层数 为 79 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 10 层的住宅。 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 24 米低于 100 米的建筑。 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筑。 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 1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 米小于 米,架空层只 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 1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 米。 附录二 计算规则 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 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 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 ( 1)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 T 503532020)国家标准执行。 (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 GB/T503532020 中阳台 1/2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 3)层高小于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 米小于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 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 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 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 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 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 (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 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 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 4)高度小于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 米小于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 ( 5)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 8米以上,使用 面积不小于 15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 5 米 ,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 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规划方面文件规定、规范学习批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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