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内容摘要:

(二)工程设计总平面布置图; 12 (三)实测船舶航路或航迹线图; (四)活动水域船舶航路(航道)及附近涉水工程与本工程平面布置位置关系图; (五)港口规划图。 以上有关文件、研究成果和资料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认可并标明出处。 第四章 论证与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 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它材料应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符合要求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审查。 由部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如涉及通航环境复杂、通航安全影响明显、存在防治船舶污染严重威胁或存在其它严重分歧和疑问的,可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组成人员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挑选。 负责组织审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 3天将《论证报告》 13 或《评估报告》提供给参加评审会的专家。 专家组一般由 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总数为单数,推荐一名资深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人选要充分考虑拟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所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类别、规模、复杂程度及对通航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的影响程度等条件,力求专业涵盖全面、确保评审科学性与公正性。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根据每名专家的特长进行分工;每名专家对负责评审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汇总每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全体专家讨论通过。 与涉水工程或水上水下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人员应由航海、引航、设计、港口及航道工程的技术专家,工程咨询部门专业人员,航海院校、科研部门、航海学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部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好辖区专家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书面修改说明,完成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修改说明应附在最终《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附件中。 业主或建设 14 单位应及时向负责项目或活动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修改完善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或对《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准,出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业主、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通过的《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及专家 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通航安全保障、防治船舶污染的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是涉水工程立项审批、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也是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实行现场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在涉水工程竣工或活动完成后,按照论证与评估工作分级管理程序,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工程竣工通航安全核查或运营前通航安全核查。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上报或组织专家对《通航安全报告》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的,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责成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暂停或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论证与评估及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承担。 论证与评估单位应保证工作质量。 业主、建设单位或活动主办单位应按照水上水下活动规模安排足 15 够的资金开展论证与评估工作,保障论证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复后,相关水上水下活动内容或其周围通航秩序、环境有重大变化的,以及 2 年内未予实施的须重新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加与论证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商业活动,不得干扰或要求业主、建设单位或主办单位选择论证与评估单位。 第三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或)通航安全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日起实行。 2020年 11 月 27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 2020〕 629 号)同时废止。 16 附录一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于涉水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在工程立项前提交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附页等部分,各部分要求如下: 一、封面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二、扉页 扉页 一: 工程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 编制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17 扉页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备案资格证书; 扉页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名单(应注明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专业背景、工作年限和编制分工等)。 项目参加人员资料表如下: 姓 名 所在单位 职 称 专业背景 工作年限 编制分工 三、目录 第 1 章 概述 第 2 章 通航环境分析 第 3 章 工程建设合理 性、可行性论证 第 4 章 涉水涉水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第 5 章 涉水涉水工程水域通航风险评价 第 6 章 通航安全仿真试验或实船试验(如需要) 第 7 章 存在的问题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 8 章 论证结论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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