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安装灵敏 、可靠的低速保护装置,在机头机尾及各受煤点必须安装灵敏可靠的煤位、防跑偏保护。 第八条: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在机头和机尾安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第九条:倾斜井巷中使用的胶带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第十条:胶带输送机应加设软起动装置,下运胶带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十一条:强力胶带输送机沿线必须装设紧急停机保护装置,操作控制台应有各个急停开关指示信号,该装置必须与主控制回路闭锁。 强力胶带输送机应装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强力胶带输送机机尾必须装设限位开关;机头、机尾及受煤点处应装设直通电话或联络信号。 第十三条:制动装置各传动杆件灵活可靠,各销轴不松旷、不缺油。 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 2 ㎜ ,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得小于 60%,制动可靠。 第十四条:胶带输送机头必须配备 2 只合格的灭火器和 灭火砂。 第十五条: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检查检修质量管理包机到人,做到挂牌留名。 第十六条:胶带输送机机头要悬挂值班司机、维修 工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主要运输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要有运转日志、事故记录、检查检修记录、安全保护实验记录。 第十八条:滚筒无破裂,胶面滚筒的胶层与滚筒表面紧密结合,不得有脱层或裂口。 第二十条: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现象,定期注油。 缓冲托辊表面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 1/2。 第二十一条:机头架、机尾架和拉紧装置无开焊和变形,连接紧固。 中间架平直无开焊,固定可靠,无严重锈蚀。 第二十二条:胶带无破裂,横向裂口不得超过带宽的 5%,保护层脱皮不超过 ㎡ ,普通胶带中间整体织物带芯破损面宽度不超过带宽 5%。 第二十三条:运行中胶带不打滑、不跑偏。 上部胶带不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不磨机架。 第二十四条:胶带输送机采用液力偶合器做传动联接装置时,必须使用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第二十五条:硐室、机巷内的电气设备上台上架标志清楚,同一处两台及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做到清洁卫生,摆放整齐,标志清楚。 第二十六条:硐室、机道照明充分,清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无淤煤,电缆排列整齐。 第二十七条:机头卸载滚筒处应装设护板,机尾改向滚筒应装设护罩。 采区煤仓上口必 须安装篦子(孔≤ 300 ㎜ ),煤仓四周必须安装护栏。 第二十八条:上运、下运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止煤块滚动的防护装置。 第二十九条:胶带输送机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小于调节全行程的 1/5,拉紧装置灵活可靠。 第三十条:受煤点处煤流不得与胶带面直接接触,受煤点处应装设缓冲挡板和缓冲托辊,挡煤板装设齐全,不漏煤。 清扫装置各转动部件灵活有效,清扫性能良好。 第三十一条:接头卡子牢固平整,硫化接头无裂口、鼓泡和碎边。 第三十二条:维护人员对普通胶带接头每天检查一次,对强力胶带接头每天检查一次,填写检查测量记录,并将检查 测量结果上报机电运输科。 第三十三条:在硫化接头 30%宽度范围内纵向伸长达到 5 ㎜ ,或者钢丝绳芯断丝总数超过 10%,必须立即停机重新硫化接头。 第三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七至十四条规定,罚款 200 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五至二十六条规定,罚款 50 元。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规定,罚款 100 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涉及部分按《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集团公司胶带输送机管理制度》及《 XX 矿安全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采掘工作面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采掘连队队长是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机电队 长、班组长、机电工是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二、交接班时,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同时交接,并做好设备交接记录。 三、每班结束时,各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把本班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分部),填表上报,队部备查。 四、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立即报告调度中心,误时超过 30 分钟,必须向机电运输科汇报,否则对队长、跟班队长各罚50 元。 五、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故障误时,每部每月不得超过 8小时。 否则,对队长、机电队长各罚 50元。 六、每 月对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按旬检和故障误时)进行评比,本系统第一名奖 1000元,系统最后一名罚 1000元。 七、后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管理奖罚细则。 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管理奖罚细则 刮板输送机要保持平、直、稳、正、牢、构件齐全,出现一处弯曲、倾斜等现象对队罚款 20元。 每部刮板输送机都必须挖底槽坑,底槽坑数量(规定每 30米— 35 米挖一个)、尺寸( 1m ) 要符合要求,并及时清挖,否则发现缺一个底槽坑罚款 50元;一处底槽坑没有清挖,罚款 20元。 挡煤板要及时铺设,挡 煤板与挡煤板之间必须用铁丝固定,同时要求固定挡煤板的椽子间矩为 500mm,紧贴溜槽。 若发现挡煤板不牢固、缺椽子或不用铁丝固定现象,一处罚款 10元。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挡煤板倾斜要及时修复,否则一块罚款 10元。 刮板输送机若出现漂链或掉底链现象,发现一米罚款 30 元。 刮板输送机缺刮板或螺丝,一块 (一条 )罚款 10元。 刮板输送机开关、减速器要保持清洁,否则一次罚款 20 元。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点杆必须齐全,并打设牢固(含防倒绳),发现缺点杆或点杆打设不牢固,一次罚款 50元 /根 浮煤(矸)不超过 刮板输送机底槽下平面,否则一次罚款 50元。 机头、机尾搭接高度要保持 ,机头伸出位置以机尾溜槽边沿为基准 ,严防机头伸出过长 ,压住溜槽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刮板输送机不准拉水煤,若发现有拉水煤现象,一次罚款20 元。 1减速机连节缸螺丝必须齐全,缺一条罚款 5 元。 1刮板输送机链子刮板不能走斜,发现一处罚款 5元。 1机尾滚筒不转圈,发现一次罚款 50元。 1减速器漏油,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 (注:溜子平直以 20 米范围内不超过 100mm 为标准;刮板斜以一个链环的倾斜长度为标准;挡 煤板距迎头不得超过 15米。 铁水槽及挡煤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水槽和挡煤板现场管理,堵绝丢失、损坏现象,保证铁水槽和挡煤板正常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铁水槽和挡煤板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铁水槽和挡煤板的领用、回收、复用、现场移交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机电运输科负责将铁水槽和挡煤板的管理纳入设备部件管理,机电运输科是全矿铁水槽和挡煤板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铁水槽和挡煤板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全 面负责本单位铁水槽和挡煤板的领用、建帐、对帐、回收及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在每月 26 日前将下月铁水槽和挡煤板使用计划及现场使用情况报机电运输科,一次不报罚款 100 元,推迟一天罚款10 元。 由此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铁水槽和挡煤板时必须到机电运输科办理领用手续,到设备库领取,没有领用手续私自发放时,每次对发放人员罚款 50 元。 第七条 各单位回收的铁水槽和挡煤板必须交设备库,设备库管理员负责办理退库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退库单和移交手续在 5天内到机电运输科办理退库或转帐手续,推迟一 天对责任单位罚款 10元。 第九条 各单位在现场移交的铁水槽和挡煤板,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在搬运、铺设铁水槽和挡煤板过程中要爱护铁水槽、档煤板对摔、磕造成变形者罚款 20元 /节。 第十一条 损坏的铁水槽和挡煤板不得在现场存放,必须及时回收入库修理复用,设备库管理员负责办理送修和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机电运输科根据各队实际生产需要安排机修队加工或修理铁水槽和挡煤板。 第十三条 机修队新加工的铁水槽和挡煤板必须经机电运输科验收,设备库出据验收单,没有验收入库下井的对发放单位罚款 50元 /节。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井下备用的铁水槽和挡煤板必须码放整齐,对闲置半月以上的铁水槽和挡煤板必须及时回收,对码放不整齐或没有及时回收的单位罚款 10 元 /节。 第十三条各单位回收的铁水槽和挡煤板要按设备库管理员指定地点将完好、损坏的铁水槽和挡煤板分别码放整齐,对乱扔乱放的单位每次罚款 100元。 第十六条 因生产技术原因造成铁水槽不能回收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写出书面材料,系统主管部门签字认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铁水槽和挡煤板丢失按原价 50%赔偿。 第三章 铁水槽管理区域划分规定 第十八条 铁水槽谁领用谁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井下掘进工作面的铁水槽由掘进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皮带集运巷的铁水槽由机电二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下巷刮板输送机段的铁水槽由采煤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其它巷道的铁水槽由维修队负责管理。 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轨道运输管理,制定轨道质量标准和各种规章制度。 下设斜坡安全检查组,负责全矿所有斜坡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及调度汇报工作,监督检查运输方面违章行为并对 之进行处罚、对全矿运输类大型材料建立台帐。 第三条 运输队负责矿井主要运输设施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及电瓶车辆、矿车的调度和维持对罐秩序以及本单位用运输类大型材料建立台帐;开拓队负责本单位专用运输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并做好本单位用大型材料建帐。 第四条 各单位出现的违章行为,责任单位找不出责任人时,以责任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 XX 煤矿。 第二章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斜坡安全检查组配备不能少于 3 人,每 3 天为一个检查周期(每人必须对全矿范 围内的斜坡安全设施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 第七条 采区主斜坡及小斜坡绞车由运输队统一管理和配备司机,其它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特殊情况可写出书面申请经机电运输科、安监科批准,岩巷工作面及水仓小斜坡绞车由作业单位管理和配备司机。 第八条 需要在采区小斜坡提升运输时,作业单位应提前一班写出申请,经调度中心审批后,交运输队安排绞车司机到岗操作,因司机不到岗影响生产时,由运输队承担责任;没有申请 ,运输队不安排绞车司机,影响生产责任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八条 除 21轨道下山上段、 16 轨道下山及矸石山主 斜坡绞车每次可以牵引双车外,其它斜巷绞车无论空重车,每次只能牵引一辆车。 装载矿工钢、单体柱每车不得超过 25 根,装载其它物件时,执行各斜巷核定的提升量。 上提车辆时,由作业单位负责落实装载量,下放车辆时由绞车司机负责落实装载量。 第九条 斜巷运输时,斜巷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矿井轨道运输资料汇编》所列完好标准,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条 斜巷应按规定安设地滚(主斜坡地滚间距为 20— 25m,小斜坡应在变坡点处安设地滚)。 第十一条 斜巷绞车开关、信号、保险设施及轨道设施,由就近作业单位负责看管,丢失时由看管单位照价赔偿,由此造成事故要分析追究看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运输斜巷必须有上平台,上平台长度不得少于 5m,没有设计上平台对设计单位负责人罚款 50 元。 如设计有上平台,施工单位没做或不合要求,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 50元。 第十三条 运料斜巷绞车房位置应恰当,保证绞车滚筒中心线与巷道中心线即轨道中心线一致,绞车房高度不得低于 ,宽度不得少于 ,深度不得少于。 第二节 架空人车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架空人车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机电运输科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运输时间由机电运输科制定,运输队负责张挂在平台处合适位置,特殊情况运行架空人车,需有调度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运行规定 运输队负责维护乘人秩序,监督乘人悬挂间距,督促乘人到站后及时脱离乘人器。 上下人地点必须设置上、下车站台,站台地板要平整、防滑,并在下人区段十米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提示位置标志。 运送人员结束后、机头、机尾管理人员负责将乘人器全部从绳索上摘掉,上、下车场摘掉的乘人器的总数必须与配置的乘人器总数相等方可停止架空人车装置的运行,否则不得进行轨道运输工作。 违者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20 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乘人规定 乘人要自觉排队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不得哄抢坐位,在悬挂乘人器时,保证乘人器间距不小于 8m,并在规定地段上、下车。 否则每人次罚。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