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2. 每年要组织一次灭火预案演练。 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形式、演练内容、战评、记录完整。 防火检查 分厂、部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车间(作业区)每月组 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防火检查内容及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记录完整。 防火检查内容 火险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标志、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及消防装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培训、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自动消防的运行记录。 防火巡查及禁烟检查情况。 各类证件的执行情况。 动用吊车施工占用消防通道作业前要与消防大队通报备案,无手续的扣罚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员风险抵押金 100 元,扣罚用车单位 500 元。 不按要求填写安全、消防台账的,处罚 200 元。 4 火源管理 各种发火源的管理 严格动火许可证管理。 生产 区内焊割、打磨、熬炼等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高处焊割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遇有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件、部件等,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并应防止烟道串火和锅体破漏。 熬炼锅内的物料不可加入过多,严防沸腾外溢。 厂内擅自焚烧垃圾、违章动火或使用明火的,处罚 1000 元。 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严禁穿带钉子 的鞋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场所。 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进行保温,严禁在高温设备及管道上烘烤可燃物(衣物、食品等)。 搬运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进行打磨除锈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 电火花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开关、布线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绝缘良好。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动处电气车间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安装,并限期拆除。 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有完好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 10 欧姆。 严禁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取样,取样必须在装料完毕,经一定时间精置后方可进行。 严禁用喷射蒸汽直接加热易燃液体。 严禁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朝内进行移液作业。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 易燃易爆罐区、生产场所设置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 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电炉电热器管理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 火炉、电炉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使用证,未经办证擅自使用火炉、电炉要坚决取缔。 消防大队要严把火炉、电炉使用办证关,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办证。 经批准使用火炉、电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炉或电炉的使用和保管,做到定点使用,不得随意移动火炉、电炉使用位置;定时使用,不使用时,或无人的情况下要熄灭炉火,并且做到管理制度上墙。 火炉、电炉使用处,不得堆放杂物或易燃物。 同时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消防大队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炉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火炉或电炉的,及 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火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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