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摘要: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1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 年 9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 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 义的法制原 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 公民的私有财产 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 们根据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 级人民法院在 审理继承案件 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 承从被 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 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 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 财产包括有价 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 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 对承包所投入的 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 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 协议,同 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 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 理,与 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 嘱继 承人依 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 满六周 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 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 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 承权、受 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 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 遗产继 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 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 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 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 严重,可以从 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 、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 论是否追究刑事 责任,均可确 认其丧失 继承权。 11继 承人故意 杀 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 承人有 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 继 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 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 承人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 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 诉讼时 效期 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 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 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 遗产继 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 承人因 遗产继 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 继 承开始之日起的第 18 年后至第 20 年期间内, 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 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 20 年之内行使,超 过 20 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 赡养义务 ,同 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 子女 继承了 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 孙子女, 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 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 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 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 继 承人的孙 子女、外 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 继承,代位 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26被 继 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 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 继承人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 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 承人 丧失继 承权的,其晚 辈 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 给遗产。 29丧 偶儿媳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 被 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 经济 来源,或在 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 继 承法第十四条 规定可以分 给适当遗产的人,分 给他们遗产时 ,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 继 承法第十四条 规定可以分 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 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 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 应予受理。 33继 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 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 对 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 承法 实施前 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 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 承人、受 遗赠 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 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 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 嘱人以 遗嘱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 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 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 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 财产处 分的内容,确 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 嘱人立 遗嘱 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 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 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 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 义务 的遗嘱 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 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 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 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 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 当 为胎儿保留的 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 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 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 承人放弃 继 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 继承人表示。 用口 头方式表示放弃 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 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 诉讼 中, 继 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 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 承人放弃 继 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 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 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 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 继承的效力,追溯到 继承开始的 时间。 52继 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 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 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 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 组织供给生活费 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 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 嘱继承或法定 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 组织与公民订有 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 组织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 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57遗产因无人继 承收归国家或集体 组织所有时,按 继承法第十四条 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 ,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 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 承 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 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 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 偿债务时 ,如有法定 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 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 继承, 遗产为动产 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 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 经审结 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 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 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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