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xx1111)内容摘要:

按要求进行动火分析。 特级、一级动火,车间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的职责。 相关单位包括: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与动火 作业相关的单位。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承包商和其他与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分管生产的副总的职责。 生产副总应针对动火作业,从生产(工艺)角度判断、考虑动火作业的可行性。 如确需进行动火, 生产副总 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为特级动火作业,生产副总应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第三十六条 设备科长的职责。 设备科长应针对动火作业,从设备 安全角度判断、考虑动火作业的可行性。 如确需进行动火,设备科长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为特级动火作业,设备科长应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制定。 8 第三十 七 条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的职责。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 本制度第 七 条的规定。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在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三十 八 条 动火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发现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停止动火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 三 十 九 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 实行以旧换新,由公司 安保部 负责存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 1 年。 第 四十 条 本制度由 安保部 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 四 十 一 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等级( ) 编号: 申请动火车间 申请人 施工作业单位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监 护 人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 工种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动火分析结果 采样监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 动 火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整齐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 )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 15 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 已 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 手段进行隔离。 4 罐 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 30 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6 距动火点 30 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15 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动火点10 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 和喷漆等作业。 7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并不得在烈日下 曝 晒。 10 现场配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锹( )把,石棉 布 ( )块。 1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 用可燃溶剂 清洗 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动火车间意见: 签名: 相关单位意见: 签名: 生产部门意见: 签名: 设备部门意见: 签名: 安全管 理部门意见 : 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单位 签名: 动火单位 签名: 10 火警电话: 119 第一联 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联 动火车间 /第三联 动火现场作业人员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杜绝或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科 负责协调临时用电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公司内部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问题; 生产车间的 电工负责厂区内临时用电的负荷平衡、拆接线、现场管理、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本 制度 适用于各部门 (含外来施工队伍 )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 易燃易爆装置区和储罐区严禁出现临时性电源。 第二章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 办理 第四条 凡在 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均纳入用电管理,均应办理 《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 《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接线。 如果是动火用电,电工在办理 《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前应审查有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如无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电工有权拒绝办理动火用电的《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 第五条 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 《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 第六条 在生产装置、仓库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使用非防爆配电箱的,在办理 《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 的同时, 必须先办理临时用电接线箱处的 《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七条 生产车间的 电工负责 进行本车间 维修及有关部门临时用电 的作业。 作业时由两名电工进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监护人监护时应按要求佩戴红袖标(红底黄字),监护人未佩戴红袖标监护临时用电作业的,应立即停 止作业。 《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 由电工留档备查 ,第二联 由监护人持有 ,第三联由 配送电执行人持有。 《 临时用电 安全 作业 证》 是准许接入负荷的依据, 应妥善保存,严禁涂改、转借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 /”划填,如有错填,该证按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第八条 在蒸馏工序、提取工序进行的临时用电作业, 由电工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报电工负责人、临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车间主任审查合格后,由车间主任签发。 在其他部位进行的临时用电作业,由电工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报电 工负责人、临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审查合格后,由临时用电作业所在部位工段长签发。 第九条 作业结束后,应经施工单位、作业所在 单位 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 11 方可进行交接。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 十 条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用电设施,并按照电 工 的要求摆放临时配电箱、用电设备和敷设临时电缆。 第十 一 条 安全 保卫部和车间安全员 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电工 负责确认公司内维修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用电设施及外部施工单位总的配电箱的安全情况 ,并 对所有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有对违反临时用电规 定的部门进行处罚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拒绝接电或停止供电的权利 ;施工单位对其二级配电设备及用电设备的安全情况状况及相应防爆等级进行确认,并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十 二 条 临时供电的具体操作必须由有 特种作业 操作 资格 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外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有 特种作业 操作 资格 证 的电工,并随身携带电工操作证,以备检查,其它人员一律不准 进行电气作业。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第十 三 条 在 动 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地点及电源箱处的 《 动火安全作业证》 ,然后再办理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且二者有效时限应一致。 第十 四 条 施工单位用电设备必须接入施工单位总配电箱,不得直接接入厂区检修电源箱。 严禁随意变更地点和内容,严禁随意增加 用电 负荷 或私自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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