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本条第 1 款、第 3 款所 要求的检验。 第 93 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 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l、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 6 个月检验 1 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 12个月时进行第 1 次检验,以后每隔 6个月检验 1 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 18mm 及其以下的专用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 94 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 *最低值 单绳缠 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 升降物料时 9 9 专为升降物料 摩擦轮式 专为升降人员 ~ ***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 ~ ~ 专为升降物料 ~ 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人 ~ ≥ 6 运物 5~ ≥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 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H 为钢丝绳悬挂长度, m ****L 为由推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 m 第 95 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 7。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 7;升降物料时小于 6。 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 5。 第 96 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 曲和扭转 3 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l、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达到 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 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定第 94 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 2 种试验。 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l、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 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以合格钢丝绳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安全 系数,如低于本规定第 95 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用途 钢丝绳 种类 钢丝绳的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 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在用绳按 MT717 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 中 AB 类镀锌钢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 85 % 面接触绳 GB/T16269~ 1996 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 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 中光面 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 80% 镀锌绳 MT716 中 A类镀锌钢丝绳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 80 % 面接触绳 GB/T16269~ 1996 中钢丝韧 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 80% 罐道绳 密封绳 特 普 按 GB352~ 1988 标准 第 97 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 1 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l、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 5%。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用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 钢丝绳为 10%。 第 98条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 10%时必须更换;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 50%时必须更换。 第 99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绳、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断丝超过本规定第 97 条的规定。 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定第 98 条的规定。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 %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 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 100 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无论断丝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 101 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用在平巷运输设备和 30186。 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及斜巷无极绳绞车。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000 倍。 钢丝绳插接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l、互相插接 的两条钢丝绳,必须是同型号、同直径,两个端头的插接长度应相等。 插入钢丝绳内部的绳股,必须塞满除去麻芯后的空间。 钢丝绳插接部位的直径不得大于原钢丝绳直径的 10%。 各对股相交的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 第 102 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 1 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 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用 2 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 103 条 斜巷绞车用的钢丝绳,在滚筒外部的接头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l、运输距离小于 600m 时,只准有 1 个接头。 运输距离 600~ 1000m 时,不得超过 2 个接头。 运输距离大于 1000m 时,不得超过 3 个接头。 第 104 条 使用插接钢丝绳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l、经常检查接头在通过滚筒、绳轮和弯道挡绳轮时有无松动或其他变化情况。 插接部分应每周涂浸一次防腐油。 应进行 钢丝绳插接试样的拉力试验,插接段抗拉力的损失不得大于原绳破断力的 4%。 第 105 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的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 2层,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 3 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 106 条 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滚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 倍。 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 l/4 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 l/4 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一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 107 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 有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 第 108 条 在用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除应符合以上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l、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 钢丝绳不得结疙瘩。 钩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 600mm,绳卡不得少于三道;如果用插接方式接头强度必须达到正常绳标准。 钩头必须上绳皮。 缠绳不得大于牵引长度的二倍及允许容绳量。 第二节 连接装置 第 109 条 连接装置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窄轨车辆连接器的订货、验收、使用、检验和报废等各环节的 管理工作,还必须符合《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和下列规定。 第 110 条 窄轨车辆连接器包括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杆、卡钩等及其相应的连接销。 第 111 条 各矿必须参照《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对车辆连接器的订货、验收、使用、监督、检查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应作出具体规定,责任到人,并由安监和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 112 条 公司采购供应部门,必须按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定货。 订购的连接器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 113 条 连接器入 库前,要责任到人,按下列要求验收: 一、具有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l、表面应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下深度均不大于 lmm。 铸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 lmm。 焊接链环的焊缝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棒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碴、明显裂纹等缺陷。 三、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并涂黑漆。 第 114 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 倾斜角度超过 4186。 时,还应加装保险绳。 第 115 条 应按设计规定使用连接器,严禁超载、超挂,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连接器或其他代用品。 在倾斜井巷中严禁使用平巷专用连接器。 第 116 条 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入使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 10。 斜 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 13。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 6。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 8。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 13,运物时不小于 10。 二、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常温( 15℃)下大于或等于 100J。 低温(- 30℃)下大于或等于 70J。 三、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l、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 得使用。 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 2 年,必须逐个以 2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 %时,不得使用。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 1 次 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 117 条 提运超长设备、物料等专用车辆的连接可采用多环链,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 116 条规定。 当采用其他方式连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118 条 连接车辆时,必须对连接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必须更换。 第 119 条 连接器在使用中遭受猛烈拉力后,应进行变形和无损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不得继续使用。 连接器在使用中出现开环、断销等情况,必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制订防范措施。 第 120 条 连接器要定期检查和测量,并做到责任到人。 倾斜井巷使用的至少每月一次,平巷使用的至少每季一次,并有记录。 检查测量内容为: l、连接器和插销的直径磨损量。 连接器和插销的变形量。 连接器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锈蚀、变形等。 第 121 条 连接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废。 l、连接器出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连接器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 15%;人车连接器和插销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 10%。 连接器和插销的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 10%。 连接器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拉力试验超过 MT244- 91 标准规定。 连接器的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和缺陷超限。 连接器的使用周期达到 5 年。 第七章 机车与车辆 第 122 条 在用机车必须经过“年度审验’,具有机车年审《合格证》,方准许在《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安全运行,不得超 期运行。 第 123 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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