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书(律师推荐)内容摘要:

申请执行书(律师推荐) 申请执行书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申请执行人王××,男,1967 年 7 月 29 日出生,汉族,××矿工人,住徐州市××去××新村 18 号楼 2 单元×1 室。 被执行人徐州市××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号财富广场 B 座 9××室。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经理。 执行依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1.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港币 30,649元;2.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从 2008 年10 月 1 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40 元;4. 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 年 1 月 9 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处与中国××金银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进行黄金买卖业务。 2008 年 7 月 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全权委托操盘协议。 2008 年9 月 23 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原始账户资金亏损 30%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停止全权代理操作,导致申请执行人账户爆仓,构成违约,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 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已经贵院开庭审理,并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作出2009泉民二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王×× 二一年三月一日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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