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应知应会手册内容摘要:

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 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 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20)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 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臵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20 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 AQ10482020)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 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2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20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分钟的自救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 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 500 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 500 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臵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 13 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2020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20 年 6 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 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设臵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臵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 号)要求设臵压风自救装臵。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 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2020 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臵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臵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2020 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 联络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2020 年底前,全国 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 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研 究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并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14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扎实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率 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 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化情况,及时 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 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 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 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四、 鹤煤公司所属矿井生产现场停止作业的标准(试 行) 鹤煤公司所属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设备、轨道等生产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消除,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作业。 一、采掘工作面 采掘工作面没有编制作业规程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虽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但没有按要求贯彻到位的。 采煤工作面未经公 司验收而私自组织生产的。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 50m2,未采取强制落顶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15 采煤工作面两巷加强支护段( 20m 内)有 5 米以上低于 (综采 ),加强支护段以外有 10m以上低于 (综采 )的。 采煤工作面片帮(梁端距超过 500mm)不及时护顶的;采煤工作面连续 3 架(棚)超宽、超高(超过支架最大支撑高度 100mm)、严重歪扭的。 煤巷掘进工作面开口不使用双暗抬棚的。 煤巷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支护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围岩岩性差(或遇到断层),未 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前探支护长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采掘工作面存在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机电运输 (一 )采掘设备 采煤机闭锁刮板运输机功能失效的。 采煤机电缆破损,甩掉漏电保护的。 刮板机和转载机机头、机尾缺少压柱或压柱不牢现场无法整改的。 胶带运输机底皮带下积煤多,长度超过 10m 及以上磨底皮带的。 胶带运输机皮带接头损坏部分超过标准带宽 1/3,钢丝绳芯强力胶带硫化接口脱胶,露出钢丝绳 15%及以上的。 掘进机电气设备短路、过流、漏电保护甩掉或失灵的。 耙岩机 (1)耙岩机 护身网、护板 不全的。 (2)耙岩机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固定,强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3)耙岩机钢丝绳断股或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超过 25%的。 (4)耙岩机无照明的。 电机车 (1)没有照明或红尾灯的。 (2)没有定期进行制动距离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3)司机驾驶室没有门或未投入使用的。 (4)存在失爆现象的。 (二 )电气设备 开关(馈电、启动器、综保) (1)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的。 (2)电气设备用铜丝等物品代替 保险丝的。 (3)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入井使用的。 电缆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缆的 (三 )轨道运输 调度绞车(含钢丝绳、信号) (1)绞车没有按规定进行固定的。 (2)施闸手柄有卡 阻 现象,手柄行程超过全行程 3/4。 JD1 型绞车手柄施闸后闸把位臵超过水平位臵的。 (3)钢丝绳有死弯或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超过 10%的。 16 (4)滚筒上余绳少于 3 圈的。 (5)绞车操作空间:后面小于 1m,左右均小于 ,高度小于。 (6)没有安装信号装臵的(含警示红灯)。 (7)绞车现场没有悬挂准运证的。 采区轨道(以单台绞车运行区间为检查单位) (1)斜坡轨道“一坡三挡”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2)轨枕间距连续 3 处以上超过 的。 (3)连续 2 处或累计 5 处以上缺地辊的。 (四 )井下斜巷人车及架空乘人装臵 斜巷人车 (1)斜巷人车没有按规定进行落闸试验的。 (2)钩头、联接装臵、保险装臵、 轮对 存在不完好情况的。 (3)信号装臵不完好的。 架空乘人装臵。 (1)过乘位臵标识不清楚或没有越位安全保护装臵的。 (2)钢丝绳插接长度小于绳径 1000 倍的。 (3)过载、过速保护不全或失灵的。 (4)张紧装臵固定不牢,没有重锤落地保护或重锤触地的。 三、一通三防 瓦斯监测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不能实现断电功能或系统运行中断的。 应报而未报公司审批串联通风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风机未安设在全负压通风巷道中的。 采掘工作面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规程规定的。 煤与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面没有进行区域瓦斯治理的。 区域瓦斯治理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措施效果检验的或效检不符合规定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揭露突出煤层时“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揭露非突出煤层时揭煤措施不到位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没有对采煤工作面回采区段进行抽采评价或抽采评价不合格的。 全层或顶分层煤巷掘进工作面(煤柱除外)两帮抽放钻孔距掘进工作面超过 75 米的。 1采区避难峒室装备不齐全的。 1采掘工作面防尘及消防水管安装不到位或管径小于 吋 的。 1注浆管路安装不到位的。 1应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而未设臵的。 四、地测防治水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 《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有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不进行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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