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监管类业务流程doc内容摘要:

200 年 月份 项目 单位 本月完成 自年初累计完成 港区 海区 内河 港区 海区 内河 一、巡查次数合计 次 施工作业区巡航 次 重要 航路巡航 次 锚地巡航 次 禁航禁锚区巡航 次 抛泥区巡航 次 其他区巡航 次 船舶护航 艘次 交通管制或现场警戒 次 水工作业监护 次 处置漂流物、碍航物 次 1 协查船舶 艘次 1 船舶日常检查 艘次 1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检查 艘次 1船舶防污染作业检查 艘次 1危品现场监督检 查 次 1集装箱开箱检查 次 1事故、险情现场处 次 16 置 1 交通事现场故调查、取证 次 1 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次 其他调查、取证 次 2许可类项目现场勘验 次 2安全隐患跟踪落实 次 2其他 次 二、完成巡查工作任务合计 次 发现违章 次 纠正违章 次 发现异常情况 次 处理异 常情况 次 救助 次 检查航标 座 检查船舶 艘次 检查码头 个 检查渡口 个 其他工作任务 次 三、累计巡查时间 次 四、累计巡查航程 次 五、累计出动船艇 艘次 六、累计出动车辆 车次 七 、累计出动人员 人次 其中: 执法人员 人次 其 人 17 他人员 次 备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 :辖区没有界定港界的,只填海区或内河栏。 航行通(警)告发布业务流程 一、 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负责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的受理和《航行通(警)告》发放; (二)审 核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和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制作《航行通(警)告》或在《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三)审批人负责复核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对航行警(通)告发布许可的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 受理 受理人收到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是 18 否属于航行通(警)告申请发布、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 ( 1)《 发布航行通(警)告申请书 》 ; ( 2) 主管机关对水上活动的批复 ( 施工作业许可证等 )。 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 ,受理人予以受理, 向受理人出具加盖 受理专用章 的《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对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受理人出具加盖 受理专用章 的 《海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存单》, 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海事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 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受理人受理后, 填写《海事业务审批单》并相关材料转审核人。 (二)审核 审核 人对 相关 材料 进行审核 ,审核后, 审核 人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初审意见,并与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 审批 人。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内容不清楚或存 在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三)审批 审批人对航行通(警)告发布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四)办理 与告知 审批意见为批准的,审核人制作《航行通(警)告》,加盖 通航安全管理专用 章。 审批意见为不予批准的,审核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加盖 通航安全管理专用 章。 审核人 将 《航行通(警)告》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转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 或送达申请人 , 受理人 进行登记。 审批同意的,审核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 部门或人员。 (五)归档 办理完毕后, 审核 人应及时将《 发布航行通(警)告申请书 》、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 《航行通(警)告》 或 《不予海事行政 审批 决定书》 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19 四、执法 标准 (一) 航行通(警)告发布范 围 航行 通( 警 ) 告依信息来源可分为申请发布、报告发布、主动发布等三类发布情形,申请发布 按 海 本 业务流程进行 , 报告发布及主动发布 由海事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按要求执行 ,可参照但不限于本工作流程。 下列情形属于申请发布范围: ( 1) 改变航道、航槽; ( 2) 划定、改动或 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 3) 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 4) 打捞沉船、沉物; ( 5) 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 6) 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 7) 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 8) 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 9) 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 10) 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 11) 划定、改动或者撤消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或军事演习区等军事管制区; ( 12) 设置、变动或者撤除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军事设施; ( 13) 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安全的活动。 下列情形属于报告发布范围: ( 1) 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 ( 2) 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 ( 3) 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 ( 4) 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 5) 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下列情形属于主动发布范围: ( 1) 设置、调整或者撤销锚地; ( 2) 设置或者撤销海难救助区、防污作业区、海上作业重大事故区; ( 3) 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制; ( 4) 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 恢复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 5) 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二)其他要求 对于港区内情况紧急的或者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或作业安全的,由辖区海事海事管理机构通过 VHF在规定频道发布航行警告。 需要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的,经审核同意后,再制作《航行通(警)告》或《不 20 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必要时)。 施工作业期或碍航活动超过 20 天(含 20 天),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在当地报纸或全国行业性报纸刊登的,应该刊登。 发布航行通告至少在施工作业或活动开始前 3天发布。 航行警告语句通顺、文字简练; 航行通告格式准确、内容完整。 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的审 批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发布航行通(警)申请书》; (二) 《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海事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海事行政审批补正通知书》 (五)《海事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存单》 (六)《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七) 《海事业务审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1 发布航行警(通)告 申 请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制 注意事项 一、申 请 人 应 使 用钢笔,认真、如实、准 确填写 申请书所列各项内容。 二、申 请 人 应按规定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 填写说明: “作业内容和作业方式”是 指 从事何种类型的作业(如拖带、设 22 置航标等)及施工作业所采取的方式。 “作业起止日期和每天作业时间”是指施工作业实际开始 、 预计结束的 日期 和每天作业的 起止 时间。 从事拖带作业的应在此栏中写清起拖时间和预计到达下一辖区的时间及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参加作业的船舶、设施和单位名称”是指参加本次作业的船舶、设施和参加作业单位的名称。 拖带作业应在此栏填写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拖 带总长度、航速。 “作业区域”在海上时因用经纬度表示。 拖带作业应在此栏填写启拖位置、终点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 “所挂信号”是指本次作业按规定需悬挂的信号。 “安全措施”是指作业者为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 所 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旦发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的 应急处置 行动。 四、申请作业项目、地点、范围、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五、本申请书一式二份,批准后分别由批准机关和申请人保存。 六、同一作业重新办理申请,或作业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格被取消时,留存在批准机关的原申请书不退还申请 人。 申请内容 详细情况 作业内容 作业起止日期和每天作业时间 参加作业的船舶、设施和 单位名称 23 作业区域 所挂信号 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时间: 联系人: 传真: 地址: 电话: 邮编: Email 管理部门的处理 24 意见 领导的审批意见 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的海事行政审批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现予以受理,并收存下列材料。 本机构将自即日起 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 □ 请于 到 领取。 □ 我局(处)将于 将 直接。 □。 (受理专用章) 25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请人确认以上材料与提交的一致。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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