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等相关安全生产环节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内容摘要:
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的方针 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章 相关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 根据《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基本规律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 2. 国家对危化品的六大环节进行强制监管 国家对危 险化学品的监管范畴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3. 危化品的品种范畴 《条例》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如下七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排除了如下四大类: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 具有包括七大类的物质名表由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确定。 4. 承担危化品监管的九大政府部门 1) 安 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 公安部门职责:-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 质检部门职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 铁路、民航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6) 交通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9)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5. 经营危化品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是推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的安全条件是: 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营过程中禁止如下行为: 1) 不 采购无证危险化学品; 2) 不 得利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 3) 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 购买安全规定 对购买者的安全要求是: 1) 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 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7. 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 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8. 事故基本应急要求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的基本要求: 1)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 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 洗消等措施 ; 4)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 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企业类型 五大类企业要求许可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 实施许可证制度的执法主体及其职权 执法主体两个层次、四个部门,即国家层次和省市层次;四个执法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煤矿监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国防科技主管部门。 发证的职权是: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省、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颁发国家级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国家煤矿监察局:负责审核颁发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省市煤矿监察局:负责审核颁发国家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颁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颁发国家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3. 达到许可证标准的条件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 (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重要的数字标准 申请许可证审核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 45日内审查完毕; 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期满前 3 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 企业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1)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权利: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 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2. 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 (一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3. 对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选址要求 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 、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4. 对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的要求 (一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严禁在库房内 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5. 运输爆破器材时需遵守的规定: (一 )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 )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 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 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 )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6.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 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键知识点: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 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 3)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 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 5)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五条) ( 6)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 7)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 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七条) ( 8)检验检测机关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 9)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煤矿等相关安全生产环节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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