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业。 13 (一)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内的动火。 (二)各类罐区、油库 、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内的动火。 (三)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内的动火。 (四)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内的动火。 (五)污水汽提、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 15 米以内的区域)内的动火。 (六)化学危险品仓库内的动火。 (七)输送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管线上的动火。 (八)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第八条 二级动火作业 (一)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二)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 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九条 固定动火 (一)在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 (二)固定动火区为东至成型车间西,西至生产调度楼东绿化带,北至北仓库,南至质检中心范围内。 (三)固定动火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挥发性物品。 第十条 公司设立固定动火日,实行计划性动火作业制度,具体划分见下表: 动 火 日 期 动 火 单 位 备 注 星期一 加氢车间 星期二 制氢车间 星期三 催化车间 星期四 炼制车间 星期五 星期六 储运车间 星期日 第十一条 原则上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得进行非计划性动火作业,特殊情况另行申请(见附件一《非计划性用火申请单》)。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一)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二),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及临时用电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 14 理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 (二)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 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三)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四) 动火作业时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 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五 )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设备外部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九)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 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十)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十一)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氧气瓶、乙炔瓶附件,如:防震圈、压力表、阻火器等要配备齐全。 (十二)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三)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 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监督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本规定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 15 据违章情节,由安全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第十条 规定的同时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 产调度部、安全环保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四章 化验分析 第十三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化验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分析报告单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第十四条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 ,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 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 第十五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小时,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并定期对检测仪进行校验,确保其分析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体积百 分数)。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一) 负责办理《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按照动火级别分别向动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 16 全注意事项。 (三)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动火人职责 (一)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许可证; (二) 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三) 应参与危险 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四)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六)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七) 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监火人职责 (一) 佩戴好袖章,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一条 属地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二) 检查、确认《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三)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安全环保部开据的《分析检验通知单》(见附件三),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将《分析检验报告单》及时报安全环保部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7 (一) 审查《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六章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 动火安全 作业许可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 动火安全 作业许可证》,用特级、一级、二级的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 动火安全 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 、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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