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统计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节能节水统计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节水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能源消耗和用水情况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为制定和考核节能节水指标提供依据,为节能节水技措改造提供决策支持,对合理用能用水实施监督。 第三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节能节水统计工作,各单位的节能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统计工作。 第二章 节能节水统计调查 第四条 根据需要,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节能节水统 2、计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按调查项目编制,同时附有相应的统计调查表。 第五条 统计调查须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以确保指标含义、计算方法等统一。 第六条 依据调查计划要求,相关用能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节能节水统计调查任务。 第三章 节能节水统计程序第七条 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的节能节水统计报表格式,并统一统计时间、统计范围、执行标准、计算方法、上报时间等。 第八条 节能节水统计人员须按统计报表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应重点审核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 统计报表经审核无误,节能节水统计人员应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第 3、十条 汇总后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经审查合格,应由主管节能节水的地区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按时报送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所属用能用水单位的节能节水统计信息。 第四章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第十二条 用能用水单位须如实提供能耗用水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数据,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用能用水单位和员工有责任制止、检举、揭发节能节水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节能节水统计以计量数 4、据为基础,要加强节能节水计量数据的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手段,加强计量基础台帐,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要认真做好股份公司节能节水半年报和年报的统计、分析工作,分别在每年的 1 月 15 日和7 月 15 日之前,将上一年年报和当年半年报按时上报股份公司节能节水主管部门。 迟报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在统计数据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能源消耗实物量分析;(二)能源消耗指标分析;(三)节能节水措施实施情况分析;(四)用水状况分析;(五)用水水平指标分析;(六)节能量和节能价值量分析;(七)节水量和节水价值量分析 5、;(八)主要用能用水设备状况分析;(九)主要炼化装置能耗状况分析;(十)节能节水工作存在问题及潜力、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节能节水统计系统的运行状况并结合生产实际,及时总结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统计系统的改进和完善。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不定期进行节能节水统计的监督抽查。 根据统计抽查结果和年报上报情况,组织进行节能节水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和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用能用水单位要建立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加强节能节水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第二十条 各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节水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必备硬件设施,开发和应用先进的节能节水统计软件,提高节能节水统计工作的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节能节水统计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 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对节能节水统计人员的培训,开展节能节水统计学术交流,提高节能节水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节能节水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节水统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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