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2003 年 7 月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 2、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设备管理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设备管理工作要学习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大力推广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化故障诊断技术,逐步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故障诊断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建立健全设备基础资料,为 3、实现各类指标的管理和考核,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修理费。 第八条 管好设备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必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九条 组织机构(一)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 (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 4、任,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均应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 职责范围(一)专业公司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 5、竣工验收。 (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 (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 6、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 (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 7、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 (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 (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 8、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 (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 9、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 (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 (1)在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 10、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 (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 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 (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 11、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计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投用方案。 (10)负责设备润滑、防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工作,组织安排好公用系统的安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 (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调拔、更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伍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 12、、价格的审定。 (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 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 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四大类。 (划分方法见附录) ,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要对设备进行 A、B、C 分级管理。 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 13、第十三条 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各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一)主要装置开工率;(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三)设备故障率;(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五)静密封点泄漏率;(六)设备新度系数;(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各级领导要为设备管理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选型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 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 14、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是:安全性、技术经济性、供应性、时间性、淘汰性。 (一)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二)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 (三)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困难的;(四)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五)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十 15、八条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完好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标准:(一)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并满足设计或生产条件;(二)内部构件无损,质量符合要求; (三)主体整洁齐全好用;(四)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对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 16、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备事故(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 万元的;(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 1 万元,小于30 万元的,(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 30 万元,小于500 万元的;(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 500 万元的。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时,应在 24 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专业公司,并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专业公司。 (四)由地区公司监管(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备案)的关键设备,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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