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 本条对此 进行了明确,采纳了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 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 劳动合同法 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本条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 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样,本条就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了,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 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受服务期限制。 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当然,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 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仅仅是对 劳动合同法 第 3 3 38 条的简单罗列,是为了对应下面的第 19 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让劳 动者心理感觉更平衡一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 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 14 种情形,其实就是对 劳动合同法 第 37 条、第 39 条、 第 40 条、第 41 条的简单罗列,消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因此,本条宣传意义远大于其现实意义,目的就是宣传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不是 铁饭碗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解读】:此条是关于实践中的 代通知金 的标准规定。 明确了额外支付的 1 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当然,这里的工资属于总额的概念,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解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 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 养老保险 费 15 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达到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 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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