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丰丰鸭鲜滋单店加盟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饮加盟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 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 共 15 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 1 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 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 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 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 2 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 3 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 4 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 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 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 5 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 6 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 7 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 8 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 9 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 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 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 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 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 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 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 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成都丰丰鸭鲜滋单店加盟合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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