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堂医药连锁公司考勤休假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明 产 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 30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 24周岁生育为晚育 陪护假 7天 男员工 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 7天看护假 临时工产假 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50%的工资。 6.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 (公 )负伤,经县级 医疗 部门 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参见表 、表 )。 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 工资总数 247。 30天计扣工资 相应比例 实际请假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1个月,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 资,。 表 连续工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不满六年 满六年不满八年 满八年以上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发放比例数 60% 70% 80% 90% 100% 7.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 请事假员工按 工资总数 247。 30天计扣工资 实际请假天数 8. (1) 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 15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第 二年给 予补 休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15 天。 (4) 新招合同员工 ,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 才能享受探亲假。 (5) 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6) 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 (7) 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 天数不能顺延。 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 部门 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8)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9)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 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力资源 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 满 1年 或 以上的 人员均实行休假规定。 参见表 表 参加工作时间 满 1年 不满 3年 满 3年 不满 5年 满 5年 不满 10年 满 10年 不满 15年 满 15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25天 (2) △ 公司委培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 △病事假累计超过 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 3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 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人力资源 (三 )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执行 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 部门 工作年限,给予 3个月到 24 (一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 部门 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3个月; 5年以上的为 6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上的,在本 部门 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6个月; 5年以上 10年以下的为 9个月; 10年以上 15年以下的为 12个月; 15年以上 20年以下的为 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 24 第四条 医疗期 3个月的按 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 12个月内累计病 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 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 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 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 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 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部门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 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以下列日期为节 假日 (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 ),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 班需 以加班计算。 (一 )节 元 旦: 1天 春 节: 3天 劳动节 : 1天 国庆节 : 3天 端阳节 : 1天 中秋节 : 1天 清明节: 1天 (二 ) (三 ) (四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顺延。 第二条 (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7天为限。 (二 )病假:因病治 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县级 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 30天为限;住院者,以 6个月 (三 ) 7 3 (四 ) 90天。 晚育 假加 15天。 7 (五 ) 3 、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 3天 (包括例假日 ) (六 ) 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一 ) (二 )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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