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内容摘要:

情况; 2.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情况; 3.汛期应急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是否将施工方案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5.许可批复中的其他要求。 6.工程验收情况。 (二)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 过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四、监督检查方式 — 26 — (一)对市水利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开展专项检查。 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在建项目对行洪排涝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在汛期前结合防汛检查组织检查。 (三)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四)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采取抽查监督检查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水利局由负责市水利工程管理站开展监督检查,在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时,同时告之项目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 对于实施情况复杂、专业技术强、检查范围广、检查频率高的许可事项,委托有水利专业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明确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主要内容和方式。 (二)实施监督检查。 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书面资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及安排。 (三)保留证据。 采用拍照、 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应当签名。 (四)检查结果反馈。 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 — 27 — 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五)项目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九项: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以下 制度。 一、职责分工 (一)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在建与运行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配合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一)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 28 — 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 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二)针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针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四)针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 — 29 — 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六)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 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针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一般一年开展一次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 根据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和市安委会要 — 30 — 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 作。 (三)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和局直属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水利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 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 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组织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局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 — 31 — 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 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项: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为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特 制定本监督制度。 一、监督对象 (一)依法行使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活动。 — 32 — (二)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内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 、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 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 33 — (四)对评标的监督 ; ; 、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 三、监督方式 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机制,会同 **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实行共同监管方式,采用跟踪方式从招标方案、开标、评标、定标、违规处置等方面实施行政监督。 四、监督措施 (一)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的合法性 、澄清、修改程序的合法性 (二)投标程序 — 34 — (三)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管理 、评标、中标有关规定 、评标、中标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 四)招标结果的监督管理 (五)招标投诉管理 五、监督程序 (一)招标前,招标人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四)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售有关的文件; (五)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六)对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 35 — 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在规定的时间、当 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标文件; (九)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三)向行政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六、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项:对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以下制度。 — 36 — 一、职责分工 (一)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二)市水利局负责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的项目有: ( 1)型水库枢纽工程; 、小( 1)型水库和坝高≥ 15m 的小( 2)型水库枢纽工程(除险加固); ; 级海堤工程; ; ≤概算批复投资< 5000 万元的灌溉排涝工程。 审批的供水 1000t/d(或供水人口 10000 人)以上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 万元≤单个项目概算投资< 5000 万元或 万亩≤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 2 万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MW≤总装机容量< 4MW 的水力发电工程; ≤总装机容量< 4MW 的水力发电工程(技改工程); 的送变电工程; ≥ 1000 万元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 ; ; — 37 — 目; ( 1 万亩≤灌溉面积< 5 万亩)工程; m3/s≤设计流量< 5m3/s 的输(引)水工程; ; 程。 同时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级负责验收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 2)检查在建工程的 建设情况; (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 38 — ( 2)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 3)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 4)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 5)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 6)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 7)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 8)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 9)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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